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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考场一见钟情后被对方男友宣战,他做出了最错误的决定……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

  来聊一聊成长中的烦恼

  问世间情为何物

  直教人生死相许

  看过那么多

  电影电视剧

  小说漫画书

  谁不向往纯真炽热、

  奋不顾身的爱情呢

  比如

  小孙

  那场奋hou不hui顾bu身yi的爱情

  (来源于真实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小孙是一名初三学生,在中考的考场上,有一位名叫思思的女同学说与小孙是小学同学,并留下QQ号码,希望加为好友。小孙虽然不记得这位女同学,但回家之后还是加了思思,开始网上聊天。他们虽然年纪不大,但各自已有恋人,可二人聊天内容却非常轻浮暧昧,突破了一般朋友的界限。

  思思的男朋友小王看到了二人的聊天记录,非常气愤,认为小孙在调戏自己的女朋友,于是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哥们儿。这些哥们儿听说后,都非常积极踊跃地表示要跟小王一起去教训小孙。消息通过同学传到了小孙的耳朵里,小孙称他们来我就等着,摆出一副迎战的姿态。

  有位同学知道有人要来教训小孙,他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给小孙防身,小孙便接受了。放学后,小孙在校门口遇到了早已等候在此的小王等,小王和同伙小廖、小张不由分说强行将小孙拉到学校对面的胡同,进而小王等4人对小孙拳打脚踢,小孙见自己寡不敌众,遂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胡乱地向对方猛刺。

  小廖、小张应声倒地,小张肺部被刺中,引起失血性休克,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已经没有了呼吸,小廖被刺中太阳穴,经过两次大手术,仍然留下了后遗症,目前每20天左右就要犯一次癫痫。小孙事发后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造成如此严重后果,鉴于小孙属于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其15年有期徒刑。

  

  追逐爱情

  最终却

  一死一残一获刑

  这绝不是爱情应有的样子

  案例中的每个人都做出了

  最错误的决定

  

  思思

  思思自己有男朋友,却跟小孙关系暧昧(小孙也一样),玩感情游戏,招致男友为其争风吃醋,导致小张失去了生命、小孙成了阶下囚、小廖成了残疾,在道义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恐怕这一生都要为此不安。面对感情,自尊自爱、克制理性才是正道。

  

  小张和小廖

  小张在积极响应小王教训小孙的提议时,他万万没有想到会付出生命的代价。案件的起因不关小张的事,他完全没有必要参与其中,如果他没有参与打架,现在一定升入高中,在校园里继续学业、享受青春,最起码可以健康地活着。打架斗殴不是小事,里面存在许多意外和不可控的因素,不要因为哥们义气、寻求刺激,觉得好玩就去凑热闹,小张为此失去了年轻的生命,留给家人一生的伤痛。

  小廖因参与打架,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落下终生残疾,家人为其治疗负债累累。小廖等人参与打架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因此他也因聚众斗殴受到了刑事处罚。大家可能觉得不公平,小廖被刺成重伤,到头来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同学们,法不容情,不论是谁,因为什么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才是最大的公平。

  

  小王

  小王案发时只有14岁,他因为女友和他人暧昧而争风吃醋,纠集哥们教训小孙、酿成大祸。他的行为造成两位朋友一死一伤,虽然年龄小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他一生都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死伤者小张、小廖的家长一直都在找小王的家长要求赔偿,小王的行为给家庭带来了很大困扰。建议同学们理性地处理感情,解决问题。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事动辄纠集众人大打出手,究竟会出现什么局面,导致什么后果,不是你能预料、掌控、承担的。

  

  小孙

  小孙年仅15岁,直到30岁,他的青春都要在铁窗中度过,这对他的一生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梳理案情总结起来,他的行为共有“三不该”。

  一不该,在知道思思有男朋友的情况下与她关系暧昧,他的聊天记录中曾说:“咱们这么聊天,你男朋友还不活劈了我!”说明他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但他没有及时中止与思思的来往。

  二不该,在知道对方要来报复的情况下,明知对方人多势众自己不能应付,小孙因为好面子,认为不应战就是服输,所以明知有危险仍然与对方见面。如果小孙采取回避的态度,避免与对方见面,及时向家长、老师汇报,请求帮助,那么就不会酿成惨剧。

  三不该,小孙之所以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是因为他携带了凶器。小孙当天使用匕首前,被4人拳打脚踢,一般也就是轻微伤。如果小孙当天没有接受同学的匕首,就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说到这里,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管制刀具的知识点: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所有重伤和死亡的结果无一例外都是使用刀具、棍棒等器械造成的,仅仅拳打脚踢一般不会出现严重后果。再次划重点,管制刀具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都是潜在威胁,千万不要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同学们不要认为持有管制器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无所谓,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一经发现会受到相应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向未成年人销售上述器具的应当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最后一个知识点,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12周岁。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一规定,从今年的3月1日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爱情是迷人的

  过早的品尝可能是苦涩的

  为此而奋不顾身是危险的

  不如把这份情意

  化作做更好的自己的动力

  不负青春

  不负TA

  假期宅家

  说理至简

  学法守法

  假期家简法

  普法加一点

  烦恼减一点

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0897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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