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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江苏检察网

  

  

  

  典型案例目录

  

  1. 梁某某徇私枉法案——依法严惩包庇真凶的徇私枉法行为

  2. 魏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案——依法追究枉法裁判并收受贿赂者刑事责任

  3. 汪某徇私枉法案——向涉案亲属通风报信被依法追责

  4. 赵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案——违法提请减刑并收受贿赂受到查处

  5. 仇某某、周某刑讯逼供案——侦查人员以变相方式逼取口供应受法律追究

  6. 陈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执行裁定失职案——民事裁判和执行环节渎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1

  

  梁某某徇私枉法案

  ——依法严惩包庇真凶的徇私枉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8日23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县新区某小区,杨某全因怀疑翻墙入院的张某习曾到其家中行窃,遂与张某利共同殴打、逼问张某习致其受伤入院,2003年6月10日凌晨张某习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6月9日,时任铜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新区中队中队长的梁某某,在杨某全告知其实情并寻求庇护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为杨某全找人顶罪,后在负责侦办该案过程中,又故意隐瞒案件实情,以“顶包”人马某刚为侦查对象,帮助杨某全逃避罪责。2003年6月至2005年春节间,被告人梁某某因此事多次收受杨某全财物共计7.6万元。

  【检察工作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杨某全有犯罪嫌疑,遂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明事实。经审讯,杨某全对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杨某全、张某利将张某习伤害致死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背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线索初显端倪。

  2019年6月10日,检察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对马某刚故意伤害案监督纠正(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令再审)。省、市、县三级院联动,抽调10余名干警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同年6月26日梁某某到案后,办案人员耐心沟通,释法说理,促使梁某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2019年12月25日,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判决已生效。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在办案中注重深挖案件背后隐藏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本案中,通过对杨某全找人顶罪案件的查处,发现了梁某某作为公安干警,为私利、私情抛弃原则、职责,包庇犯罪分子不受刑法追究的枉法犯罪事实。

  


  典型案例2

  

  魏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依法追究枉法裁判并收受贿赂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魏某某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过程中,非法收受原告家属单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多次接受吃请,在明知原告方所提供的“单位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和“工资发放单”等证据材料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予以采信,并将之作为判决赔偿依据,致使原告多获得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共计15万余元。另查明,2009年2月至2019年9月间,魏某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泉山区监委立案调查魏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后,检察机关与监委及时沟通会商,召开联席会议,就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等问题听取意见,协调监委将发现的涉嫌渎职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办。2020年1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魏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统筹力量,抽调侦查干警,组建侦查团队,形成市检察院主导下的自侦案件“一体化”侦办模式。针对魏某某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围绕案件关键点及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确定侦查重点、制定侦查方案,依法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有针对性地开展讯问、询问,在短时间内攻破魏某某心理防线,促使其认罪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8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注重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就互涉案件的线索移送、案件办理主动对接,形成惩治司法腐败的工作合力。

  民事诉讼涉及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百姓切身利益,魏某某身为法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侵害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者刑事责任,守护了司法公正底线。


  典型案例3

  

  汪某徇私枉法案

  ——向涉案亲属通风报信被依法追责

  【基本案情】

  汪某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2019年3月,汪某的亲属仇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仇某的父亲仇某某请求汪某给予“帮助”,并送给汪某1万元现金(案发前退回)。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仇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汪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检察机关内部信息系统查阅该案案情后,在明知仇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信息,让仇某某通过律师王某指使仇某翻供,否认犯罪事实,致使仇某涉嫌聚众斗殴犯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准逮捕。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5月30日,盐城市监委将该案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同年6月6日,检察机关以汪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

  立案后,检察机关制定详细侦查提纲,第一时间询问证人,提取相关书证,对汪某依法讯问。汪某陆续供述其收受仇某某钱财,利用职务便利通风报信,教唆仇某作出虚假供述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3日,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发布意义】

  本案中,汪某身为检察官,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便利查看案件电子卷宗,并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出谋划策。检察机关秉持“刮骨疗毒”的决心,以“刀刃向内”的勇气,依法严惩检察人员利用职权损害司法公正犯罪。

  


  典型案例4

  

  赵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案

  ——违法提请减刑并收受贿赂受到查处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省边城监狱某监区副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王某等六名服刑罪犯委托亲属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4万元。赵某某明知上述服刑罪犯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在提请减刑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签字同意呈报减刑,致使上述六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罪犯获得减刑。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1月,检察机关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信箱”收到服刑罪犯来信,反映监区另一名罪犯以找监狱民警帮助调整轻松岗位及保外就医为由,诈骗其23万元。检察机关经分析评估,认为线索背后可能隐藏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2020年6月1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立案侦查。

  在侦查阶段,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侦查计划,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模式,抽调基层院多名具有丰富侦查实战经验的同志参与办案,有效形成侦办合力。2020年8月20日,该案侦查终结,9月23日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发布意义】

  监狱司法警察承担着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职责,应严格审查罪犯改造表现,依法提请减刑。本案中,赵某某收受贿赂,利用职权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提请减刑,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刑罚执行环节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和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5

  

  仇某某、周某刑讯逼供案

   ——侦查人员以变相方式逼取口供应受法律追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8月,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因刑事案件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因夏某某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拒不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负责侦办该案的某派出所教导员仇某某为逼取口供,指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民警周某,采用限制饮食、休息的方式,致夏某某身体机能遭受严重损害。经司法鉴定,夏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所患疾病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饮食、休息不足、就医不及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检察履职情况】

  涉案人员夏某某因病住院后,其家属向检察机关反映公安干警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夏某某正值壮年,此前无重大疾病,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体形急剧消瘦,表明其极有可能遭受不当对待,经依法调查核实后决定立案侦查。

  侦查中,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夏某某被监视居住及审讯期间的录音录像资料,对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准确还原了夏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被限制饮食、休息的情况。检察机关为查明夏某某身体健康受损与变相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委托国内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夏某某的病情和病因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了变相逼供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020年9月1日,检察机关决定对仇某某、周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二人被依法逮捕。

  【发布意义】

  侦查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变相方式逼取口供。本案中,相关侦查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司法公正,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6

  

  陈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执行裁定失职案

  ——民事裁判和执行环节渎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7日,梁某某、郑某某诉某采石场、李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被告某采石场负责人钱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羁押,未能送达应诉材料。时任盱眙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的陈某某与原告律师协商撤诉无果,在原告没有提出撤诉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7日指使书记员假冒原告名义打印撤诉申请,伪造合议庭评议记录,并制作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裁定书。

  2018年7月23日,改任立案庭副庭长的陈某某作为法院财产保全的执行人员,前往某有限公司项目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严重不负责任,怠于履行查找等职责,没有依法完成送达程序,致使项目部先后将20万元和17万元两笔工程尾款汇给他人,给申请财产保全人王某某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线索后,抽调多名干警组成调查组,对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深入研究,针对陈某某有30余年从事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经历等特点,将办案重心前移,通过调取相关法律文书、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清单、支付凭证等书证,初步锁定陈某某犯罪事实。2020年5月14日,检察机关对陈某某立案侦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多次赴外地调查取证,仅用两周时间就形成可定案的证据体系。针对陈某某的特点,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促使其认罪认罚。2020年7月23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发布意义】

  民事裁判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民事裁判得不到执行,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中,陈某某在民事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在执行中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dxal/202010/t20201023_1113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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