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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江苏检察网

  

  2020年8月27日

  目 录

  一、陈某与某市某区政府、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二、高某与某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检察监督案

  三、某市新区某市场有限公司与某市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

  四、齐某某等28户占用农用地建房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五、尚某与某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裁决检察监督案

  六、王某与某县水利局不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七、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某县人社局、邱某工伤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一

  陈某与某市某区政府、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坚持领导带案下沉到底,落实属地责任,四级检察机关协同发力,促成当事人依法和解

  【基本案情】

  2012年开始,某市某区政府组织实施“为民办实事”工程,陈某家房屋在动迁范围内。2013年6月,在尚未达成拆迁协议情况下,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实施拆除的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拆迁队将陈某家房屋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陈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告知单,载明“陈某:你所反映的事项是政府征地拆迁,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陈某认为公安机关未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损毁其财产的责任人法律责任,向区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诉请判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财产被毁责任人的法律后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陈某不服该行政裁定,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某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

  2015年陈某又起诉至该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区政府赔偿损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最终驳回其再审申请。陈某不服法院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期间,陈某于2016年向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损毁其房屋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省检察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二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提请高检院抗诉。2019年11月,高检院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本案被列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专项活动的挂牌督办重点案件,高检院要求江苏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本案,主动作为、全力开展化解工作。

  2019年12月,高检院张雪樵副检察长带领办案人员一行直接赶赴陈某家中,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当事人诉求,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当天,张雪樵副检察长一行又与区政府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听取地方政府意见,建议区党委政府正确处理该案,积极依法作出合理赔偿决定。该市两级检察机关立即按照高检院的要求与区政府对接,区政府态度积极,表示同意开展争议化解工作,并主动约谈陈某。期间,陈某态度发生变化,抬高补偿标准,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与政府的补偿方案差距很大,政府无法与其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2月25日,张雪樵副检察长对该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江苏省检察机关既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要监督政府依法依规赔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严格落实检察长、检察官包案制度,充分发挥入额领导干部“头雁效应”。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多次听取市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密切关注该案化解进展,要求江苏三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张雪樵副检察长指示精神,与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对接,并明确省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作为省级包案人,市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市级包案人,亲自指导化解陈某行政争议一案。在该案化解过程中,高检院、省检察院多次派员与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共同赶赴当地,对化解工作全过程进行跟踪关注和指导,并保持与陈某的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其最新诉求,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属地检察机关主动履职,积极开展争议化解基础性工作。市检察院多次向该市市委主要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并与区委区政府进行对接,推动案件化解进程。经过努力,本案得到该市市委、区委等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区政府成立争议化解工作专班,统筹组织化解工作。该区检察院成立了陈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小组,同时建议区司法局指派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2020年3月,检察机关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召开有陈某、援助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司法局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4月2日,区检察院组织召开陈某行政争议案释法说理会,进一步了解陈某思想动态和主要诉求,阐明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5、6月份,检察机关又多次接待了陈某,耐心释法说理,表明检察机关的立场和态度,详细解释政府提出的和解方案,分析其诉求中的合理部分和不合理部分,并6次帮助陈某与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及时梳理问题症结,消除当事人各种顾虑。最终促成陈某与区政府达成争议化解协议,陈某依法得到了合理的补偿款。

  【发布意义】

  一、落实争议化解的主体责任,带案下沉到底。高检院、省、市检察院主动承担化解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在发挥指挥、协调、督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落实检察长、检察官包案制度。本案中,高检院领导带队亲赴行政争议案件当事人家中,了解案情,倾听诉求,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听取处理意见。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多次听取市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省检察院、市检察院领导主动担任省、市级包案人,分管领导和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紧跟案件,全程掌握案件化解进程,最终成功实现矛盾化解。

  二、压实就地化解的属地责任,凝聚协同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检察院和该区检察院积极发挥熟悉当地情况、就近就地开展工作的优势,主动发挥基础性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压实属地责任,多次向市委汇报案件情况,得到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促成区政府成立争议化解工作专班,统筹组织化解工作。区检察院先后12次接待当事人,并6次帮助其与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协调,从检察视角推动行政司法资源充分整合,集中精力推进行政争议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化解。

  三、抓实让人民满意的政治责任,依法促成化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化解难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检察机关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是“和稀泥”,既要坚守法律的底线、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又要将心比心,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本案中,四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对化解工作全过程进行密切跟踪关注和指导,通过调查核实和法律引导,对当事人不合理诉求及时予以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充分运用召开听证会、案件释法说理会、面对面沟通等方式,畅通沟通渠道,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主要诉求,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依据。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成功化解了这起长达8年的行政纠纷。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二

  高某与某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5年,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市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区国土局出让一片区土地给该房地产公司,其中约定新建建筑物的容积率应小于2.3,构筑物应限高为69.8米。2008年,区规划局向房地产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明确1-3号楼地上建筑总层数可为28层,但现规划许可层数为22层,需在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后另行报批。2009年,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案涉地块2号楼的房屋。2012年,房地产公司向市规划局提交了某部队不超过86.5米的限高函。随后,市规划局向房地产公司补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层数调整为1-28层,建筑物容积率调整为4.84。高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其购买房屋时规划许可为22层,现实际交付为28层,市规划局2012年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损害了其权益,要求撤销该规划许可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违反《城乡规划法》及《某市规划细则》,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从高某2013年8月起诉至2018年11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历时长达5年。高某申请监督时情绪激动,与行政机关矛盾十分尖锐。检察机关决定召开案件听证会,高某在听证过程中表示,随意变更规划行为不仅使其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更有可能存在房地产公司偷逃巨额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坚决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检察机关随即展开了调查工作。经调查发现因容积率的调整房地产公司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是房地产公司在10年多的时间里都没有补缴,造成巨额国有财产损失。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后发现,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变更规划手续的衔接工作上存在一定问题。根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市国土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补交出让金凭证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要求其先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进行行政审批。由于行政机关履职不当,在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交上述凭证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就直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一方面对案涉购房人的实际利益造成影响,引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损失并难以追回。据此,检察机关向市规划局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市规划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建议。同时,区国土局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等。此后,高某没有就该案再进行涉检涉法信访,争议就此化解。

  【发布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一手托两家”,既要监督行政审判是否公正,又要监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既要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现行的行政诉讼监督程序制度、责任设置,既可以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介入;既可以主动调查核实,也可以引入专业判断,发挥好检察监督的制度优势,全面把握行政诉讼监督在对象和目的上的双重性,既保证司法公正,也促进依法行政。本案中,虽然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但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不但损害了群众的实际利益,更是造成巨额的国家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检察机关有效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的职权优势,跳出案件争议的事实本身,穿透式的主动介入违法行政行为的调查,跟踪监督,挽回巨额国有财产损失。

  二、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就是把“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有效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解决行政争议,因此检察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以问题为向导,积极探索在办理生效裁判的监督案件中化解行政争议。既要坚持法律的底线,同时要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把“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有效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调查,证实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行政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工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既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又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三

  某市新区某市场有限公司与某市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蔡某(1947年生)于2015年至某市新区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处工作,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同年6月30日,蔡某提前下班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6月23日,蔡某之子蔡甲、女儿蔡乙、妻子高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复议。2016年12月15日,市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

  某公司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向该市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告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

  某公司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除了诉讼请求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外,该公司还提出以下新的理由:1、蔡某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应认定工伤。2、蔡某系违反交规横穿马路时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发生事故,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一是调阅本案及与本案关联的民事案件卷宗、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执法卷宗进行书面审查,全面掌握案情。本案诉讼前,蔡某家属已就涉案交通事故提起交通事故赔偿之诉和工伤赔偿之诉。通过对三起案件分别审查和整体剖析,理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二是听取涉案三方当事人的意见,提炼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检察机关多次听取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还听取了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的意见。同时,针对某公司提出的蔡某登记了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到蔡某居住的村委对其家庭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到市人社局了解相关规定,听取意见。市人社局认为,蔡某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是其作为农民的就业渠道之一,并不影响其与某公司之间再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其在本案中“进城务工农民”身份的认定,不影响工伤认定。

  三是针对某公司不服交通事故认定问题专门向公安部门进行咨询。承办人向交警部门了解到,事故发生时蔡某确实存在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事实,肇事车辆虽系正常行驶,但疏于观察。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系同等事故责任,并无不当。

  四是与法院执行局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案件执行情况,为本案后期和解工作打好基础。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第一,蔡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实上由某市场公司聘用为停车场收费员,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法院2012年11月25日作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蔡某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进城务工农民,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工伤。第二,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与路线图可以认定蔡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蔡某系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而一般的违纪行为不应成为阻却工伤认定的理由。第三,某公司提出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赋予其对交警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权利,但目前法律对此并无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已经判决生效,且已执行到位。工伤赔偿之诉,蔡某家属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冻结了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直至案件审查期间,蔡某家属尚未能领取到本案任何执行款项,案件执行陷入僵局。蔡某作为进城务工农民,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同时,某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其能否正常运营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发展,更直接关乎周边千家万户的生活便利。

  经过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研判,检察机关决定对本案开展和解工作,尽可能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化解矛盾,实现多方共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步施策:首先,多次组织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释法说理让双方厘清利弊,自愿通过和解的方式处理矛盾。其次,分别征询双方的和解方案,经过一次次的沟通商讨,争取双方互相理解,最终达成统一的和解方案。调解之初,某公司只愿意赔付10万元,而蔡某家属坚持对方要赔付50万元以上。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次当面沟通和电话联系,耐心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能够理性对待工伤赔偿数额。经过多次努力,蔡某家属与某公司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和解方案。最后,邀请法院执行法官参与和解工作,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蔡某家属41万元后,及时执行结案。某公司向市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就此,检察机关成功化解了该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纠纷。

  【发布意义】

  一、全面调查核实,明确争议焦点。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原审卷宗,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和走访村委等调查手段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主要对蔡某与某市场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存在不同意见。针对某公司诉求的关键问题以及反映蔡某为个体工商户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向村委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市人社局意见以及进一步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弄清了案件事实和依据,为后期有针对性地开展诉讼监督和矛盾化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听取多方意见,加强释法说理。本案既关乎进城务工农民家庭切身利益的维护,又关乎民营企业正常运营保障。如果仅仅就案办案,非但不能把矛盾化解,相反可能会引发进一步的缠访闹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多次听取蔡某家属和某公司代理律师及法定代表人意见,听取市人社局的意见,会同当地村委等多次协调沟通,释法说理,最终促成某公司和蔡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使这起长达三年多的因工伤认定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既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运转经营,也有力维护了务工农民家庭的合法利益。

  三、强化沟通协调,实质化解争议。检察机关多次对某公司和蔡某家属从不同角度开展说理和调解工作。如向某公司详细阐释《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对公司可能造成的违法后果。检察机关在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同时,积极对蔡某家人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展谈心工作,纾解双方心结,最终案件的处理结果真正获得了当事人认可,双方矛盾得到根本化解,达到了息诉罢访的良好办案效果。既维护了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利益,又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平稳运营,还有力确保政府菜篮子工程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取得了双赢共赢多赢的效果。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四

  齐某某等28户占用农用地建房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因某市部分村民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对齐某某、吴某某、侯某某等28户作出行政处罚。上述人员在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月9日至2017年12月27日,市国土资源局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至2018年,法院以上述占用土地行政处罚案的执行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为由,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决定暂缓执行”的《通知书》。

  2018年,江苏省政府苏政地〔2018〕56号文件将上述占用土地列入征收范围。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书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述占用的土地均在征收与补偿范围之列。上述占地的村民因对拆迁政策不满而产生对抗情绪,给依法征收工作造成阻碍。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系列案件后,认为本案涉及政府重点工程和众多群众拆迁安置,如不能妥善解决,不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遂依职权立案后开展调查核实。

  一是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情况和社会影响。向该区相关街道办事处、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征地拆迁工作的政策、规划、补偿标准和依据,并对28户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上述28户均系当地村民,确实存在未经村集体审批、公示占用村集体土地的情况。同时了解到,按照规定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28户村民对征收补偿政策表达强烈不满情绪,使征收工作难以有序推进。

  二是及时查明行政违法事实和处罚情况。向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了上述28户村民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执行书等材料,查明该28户村民共计占用农用地11418.816平方米(17.13亩),其中占用耕地4800.46平方米(7.2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已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同步调取掌握法院执行情况。向区法院调取了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决定暂缓执行)通知书等案件材料,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遂以《通知书》的形式决定暂缓执行并作结案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行政违法事实清楚,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怠于采取执行措施,应当以执行监督为切入点,同时积极回应被处罚群众的正当诉求,以此推动本案妥善解决。

  首先,区法院以《通知书》的形式决定暂缓执行并作结案处理不当。本案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材料,且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所述三种情形。因此,该区法院以《通知书》的形式,以“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为由,对上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予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法院应当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区法院在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通知之后,应当加强对该违法用地的社会稳定风险动态评估,协调相关单位化解矛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好上述案件的审理及结案工作。由于上述占用农用地均已被列入征收与补偿范围,案件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法院应当依法启动执行程序。

  再次,本案应优先考虑争议化解。涉案28户占用土地村民由于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征收补偿政策强烈不满,对抗征收,如简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应当关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充分进行释法说理宣传法律政策的同时,也要积极维护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化解行政争议。

  2019年,检察机关向该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法院依法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标准和程序要求,对上述案件依法作出裁定;对辖区内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定的涉土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做好相关案件的审查及结案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了解到,区法院在案件重新启动程序以及审查、听证工作如何开展等方面面临困难,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陷入僵局。一方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效,并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决定暂缓执行”后,应当自行重新启动审判程序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另一方面,28户村民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房屋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案件不能再次进行审判。

  为此,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化解行政争议,一方面主动联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法院、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等相关六个单位,组织召开圆桌会议,促进达成共识。区法院作出的“暂缓执行”决定不是法定裁判形式,应当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配合区法院做好审查、听证等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实地走访,详细了解28户村民的家庭情况及实际困难,向他们宣传法律政策,让他们明白党和政府、司法机关会充分保障每户家庭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消除他们的对抗情绪。

  2019年12月,区法院作出受理案件决定。依据圆桌会议达成的共识,案件审判工作顺利推进,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2019年12月31日,区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截止2020年5月12日,已经签订征收协议或已经拆除完毕的房屋建筑10622.06平方米,且均为村民主动签约、主动拆除,无一例强行拆除情形。

  【发布意义】

  一、强化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意识,提升监督理念、监督能力。该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正是得益于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监督意识,由于征地拆迁既事关经济发展又事关民生福祉,司法机关既要保障拆迁政策的有效落实和拆迁工作的有序推进,也要站在拆迁群众的角度,考虑其合理诉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释放司法善意,体现司法为民;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耐心细致的抽丝剥茧,层层递进的调查取证,才发现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不规范、不合法情形,从而有效推动了一批长期暂缓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恢复执行。

  二、通过沟通交流,化解争议达成共识,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提出检察建议不是办案的终点,案结事了政和才是检察机关追求的目标。组织召开圆桌会议,为相关机关部门提供沟通交流平台,推动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使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得以依法高效推进,取得了化解争议、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五

  尚某与某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裁决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英某及其妻子尚某位于某市某街市广电局南侧的房屋(有证面积136.4M2,另有部分无证房屋,土地证面积100.7M2)被行政强制拆除。2004年至2008年期间,英某夫妇向所在市原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依据,被法院判决驳回。英某夫妇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法院被驳回。多年来,英某夫妇仍对强拆行为和补偿标准不满,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多方反映其诉求,未得到满意的处理。之后,英某赴省进京上访不断。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为发泄多年信访不满,英某多次至某市信访部门,在周围墙壁上用毛笔乱写乱画。其中,2019年7月29日12时许,英某至某市信访局西南20米处的公益宣传墙上乱写乱画,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3640元。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2019年12月,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英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该案因征地拆迁引发,涉及行政争议,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依职权对该案的行政争议立案审查。

  区检察院审阅卷宗材料后,对该行政争议案件开展走访调查。区检察院与市住建局联系,听取信访部门及住建局,了解到英某因主张被拆迁的无证房屋补偿标准应按有证房屋补偿,诉讼被驳回后常年信访不断。针对英某反映的家庭困难情况,以及其妻子表达出的希望早日化解矛盾的意愿,从切身关心英某夫妇角度出发,办案人员前往英某家中走访,了解家庭实际困难,与英某妻子和儿子做好沟通,共同疏导英某多年心结。区检察院牵头召开市、区信访部门和市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等参与的信访联席会议,并召开行政机关和英某家属参与的调解会。

  审查起诉阶段,英某对其寻衅滋事行为认罪悔罪,区检察院认为,英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等,拟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月20日,区检察院针对行政争议化解和拟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行政机关代表参加。一方面,区检察院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全面分析和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从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历次行政诉讼情况,英某的多次上访情况以及和解意愿,进行分析说理。听证会上,经过充分释法说理及各方代表共同做思想工作后,英某与行政机关达成初步调解意向。会后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检察机关办理该案中,并未就案办案,而是通过该案解决了多年的行政纠纷,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值得肯定和推广。

  经过多方工作,英某夫妇与市住建局签订协议书,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英某夫妇承诺不再以同一信访事项到任何单位和部门上访。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要多角度获取案件线索,找准症结所在,同时结合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回访落实等措施促进纠纷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一、在刑事处理程序中发现行政监督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应防止就案办案,要深入调查了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前提下,处理好、解决好刑事案件背后的行政争议案件、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深入了解当事人信访原因,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在办好刑事案件同时,解决引发刑案的行政争议,实现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效化解了长达近20年的行政争议,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注重多方调查,找准行政争议的症结。办理行政争议案件,检察机关要善于以柔性监督方式参与引导当事人从诉讼对抗走向非诉协商,要转变“坐堂问案”的惯性思维,坚持走出去向当事人、法院、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释法说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区检察院深入调查核实案件情况,走访行政机关,到信访人家中做思想工作,多次牵头召开信访专项会议和调解会,促使信访人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

  三、合理利用公开听证程序,有效促进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办理,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发表意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参与现场评议,通过“第三方参与”和“专家会调”模式,加大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公平调解和评价的力度。本案中,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行政机关代表等参与公开听证,既彰显了检察公信力,同时也强化了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使当事人转变观念,打开多年的心结。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六

  王某与某县水利局不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8日、20日,王某拨打12345政府热线电话,以自己承包的土地需要使用附近机站排水为由,要求有关部门对该基站进行维修。王某认为,某县水利局具有对该机站管理和维修的职责,因该县水利局拖延履行维修职责,致使他的庄稼被雨水浸泡,造成重大损失。该机站位于某乡某村,属于小型水利工程,该站的产权人为乡政府。因未得到乡政府及县水利局满意答复,2018年10月,王某起诉至某区法院,请求确认县水利局(曾称某县水务局)拖延维修该基站的行为违法。

  某区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苏1302行初294号行政裁定。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该机站属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县水务局不具有对该站的检查、维修和养护职责。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王某变更被告,但王某拒绝变更。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县检察院依职权受理该案,认为某区法院作出的(2018)苏1302行初294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某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该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但考虑到王某确实遭受较为严重的财产损失,相关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市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省检察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案要求,和县检察院共同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当事人王某了解到,由于相关部门履职不当导致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但王某在行政诉讼中未提要求补偿的请求。

  经过认真审查和研究,发现该行政争议案件由于未经过法院实质性审理,化解工作难度较大。首先,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理清案情。市检察院与县检察院联合开展调查,了解到王某与该乡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规定该地流转经营期限为9年,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25年10月8日止。合同载明,王某享有对土地周围道路、水渠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2018年5月由于百河千渠环境整治连通工程施工导致该机站损坏。县水利局某乡水务站在维修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两次拨打政府热线12345反映上述情况。2018年7月4日暴雨将王某种植的庄稼淹死。7月14日,乡政府及水务站将机站修好。后乡村两级研究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机站经营权收回,交由水务站统一管理。但乡水务站全程参与该机站的维修工作。王某在诉至法院败诉后,仍多次向乡政府、县水利局反映,均未得到妥善处理,损失未得到补偿。

  其次,经过充分磋商,圆满解决争议。承办检察官到乡政府、县水利局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多次走访听取当事人王某的意见。组织双方座谈,充分阐释各自意见,双方都认同相关事实,但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今年6月,在疫情防控形势好转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再次多方走访,组织磋商,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乡政府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

  【发布意义】

  一、立足于解决问题,是行政争议化解的难点,要善于把握时机。王某起诉到法院后,被驳回起诉,争议并没有得到实质处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检察机关立足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与争议实质性化解相结合,积极主动作为,立足于解决问题。检察机关抓住疫情好转的时机,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磋商,把握有利时机,创造性地寻求更加合理的解决途径和处理结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的揪心事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充分运用磋商,找准切入点。王某种的庄稼被暴雨淹死,遭受较大损失。重要原因是行政机关不履职,水利工程没有得到及时维修。检察机关找准切入点,召开多方进行磋商,围绕如何弥补王某损失的重点。经过磋商,最后达到补偿协议,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实现了穿透式的监督。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七

  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某县人社局、邱某工伤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9日7时,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员工邱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处骨折。某县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邱某申请,县人社局予以工伤认定。2016年10月,某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县人社局及邱某(第三人),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2日,县交警部门重新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某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二审裁判后被依法撤销,属于“出现新的证据”,本案丧失了认定为工伤的事实依据,于2019年6月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受理某公司申请监督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原审卷宗、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查阅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审查认为,某公交证字(2018)第0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了2016第0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重新调查后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新证据致使县人社局作出的某人社工认字[2016]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不复存在,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019年9月26日,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本案既涉及民营企业保护,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在提请抗诉的同时,市检察院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并结合案情,制定针对性、可行性化解方案。1.积极争取省检察院指导支持,基层检察院共同参与,三级院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向某公司做好释法说理,重点阐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认定工伤的唯一依据,认定书的撤销并不足以推翻原工伤认定和法院判决,进一步增强其和解意愿。2.结合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撤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客观事实,对邱某一方进行释法说理,希望其能作出更大让步。最终,在承办人多次沟通后,邱某表示愿意放弃因为工伤又花费的二次手术费等20000余元,双方以后再无任何纠纷,但某公司方面不同意该和解方案,提出前期付给邱某的费用需要退出一部分,和解工作暂且搁置。

  2020年1月,省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市检察院及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律师、第三人邱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进行沟通,进行第二次争议化解工作。1.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和解方案等方面再次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并就和解方案与双方详细沟通,听取双方意见建议。2.主动深入企业当面做化解工作。2020年3月24日疫情期间,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及承办检察官同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到某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座谈,结合法理和情理,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与政策,设身处地地分析案情,同时还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听取了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诉求,并提出意见建议,帮助问题解决。

  2020年3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某公司同意放弃追索先期支付的治疗费用,邱某放弃二次手术费赔付要求,双方因工伤产生的争议一次性了结,至此案件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坚持情、理、法相结合,把握服务民企发展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佳平衡点,全力促成案件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注重把握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收到人身伤害,对其工伤认定容易引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既要注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好企业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平衡好双方权益,一方面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建议,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找准对各方开展释法说理的切入点,制定最优和解方案,提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能性。另一方面,从服务企业生产出发,深入企业,开展座谈,最大程度减轻诉讼对企业生产的不利影响,并提供法律咨询,联合当地检察机关共同助力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问题,使申请人放下心结,最终促成矛盾化解。

  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注重通过多方联动进行释法说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不是案件承办检察机关的单打独斗,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注重通过上下联动、检律联动、检行联动等形式增强释法说理效果。本案中,承办检察机关及时将案件情况向上级院汇报,并邀请当地基层检察机关参与案件化解,三级院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大大增加了案件化解可能性;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聘请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这一有利因素,注重从代理律师角度入手,强化释法说理,讲明利害关系,充分调动律师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三、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办案效果,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紧密结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是终点,根据高检院、全国工商联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会商会精神,检察机关在化解工作中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进一步延伸,找准民营经济司法需求,持续为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等,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以实际行动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dxal/202009/t20200907_10913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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