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支持田某某等8名农民工讨薪案——依法从工程款中分离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支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起著作权保护诉讼案——依法行使支持起诉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3. 支持A公司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案——依法追回违法获取的拆迁款,推动修订拆迁补偿政策
4. 支持保险公司对付某某等人追诉道路救助基金案——创新支持起诉工作机制,破解“救助基金”追偿难题
5. 支持游某主张赡养费案——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利,使老有所养
6. 支持起诉刘某某等2人申请恢复受教育权案——依法行使支持起诉权维护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7. 支持“事实孤儿”申请宣告母亲失踪案——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保障监护缺失儿童权益
典型案例1
支持田某某等8名农民工讨薪案
——依法从工程款中分离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0日,李某某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某包工包料承建A公司两栋综合楼,每平米承包价为800元。2013年2月、3月,两栋综合楼主体结构完工,A公司办理了总面积为3915.77平方米的不动产产权证,并以该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700万元。
2014年3月9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李某某出具了总额为208万元的工程款欠条,但一直未支付。同年7月14日,李某某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208万元建设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同年12月,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A公司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4月17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根据银行诉请,判决A公司向银行偿还借款700万元及利息,且银行因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后,法院根据银行申请,将A公司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进行司法拍卖,拍得566.4万元。
2019年3月,李某某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其对A公司房产拍卖款中的208万元先于银行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李某某还表明,该208万元中包含了田某某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案件情况。首先,高港区检察院赴当地建设局、房产登记部门调取了建设工程合同以及A公司房产登记的原始资料等,并对A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工程建设情况和工程款总数额。其次,向不同工种的工人调取工资欠条,分别核实工作量;向建筑行业调查了解,根据市场行情判断欠条内容的真实性。再次,询问相关证人,结合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李某某的原始结算清单,以及调取到的双方银行往来明细,计算二人之间的借款往来情况。最终,高港区检察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李某某主张的208万中,包含了工程欠款和经济往来欠款两部分;其中,因工程款未支付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119.97万。
2.及时转换思路,工人利益优先。李某某2014年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建设工程款时,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判决书中也未予以明确。在李某某实际难以再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高港区检察院转换办案思路,决定将工人工资从建设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优先予以考虑。经审查,李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他,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应当与李某某共同承担工人工资的清偿责任。2019年12月,高港区检察院依法支持田某某等8名农民工,以李某某和A公司为共同被告,追索劳动报酬计119.97万元。
3.促成调解落实,切实保障生存权益。疫情防控期间,田某某等人面临更加急迫的生存问题。高港区检察院和区法院特事特办,在征求工人意见、推选一名工人代表后即组织庭审。2020年3月26日,在两院的共同努力下,田某某等8名农民工与李某某、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对119.97万元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李某某放弃对该部分款项的权利。
调解结案后,考虑到A公司尚有部分拍卖款被暂扣在法院账户,为了促使调解协议尽快落到实处,2020年4月13日,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达成了保障工人基本生存权益和平衡诉讼多方利益的基本共识。此外,对于工人因工资被拖欠而遭受的其他损害,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予以帮助。
【发布意义 】
1.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传递更多司法善意。劳动者的工资是维系生存的物质基础,不仅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多项检察职能,将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充分展现“以人为本“的司法情怀。
2.灵活运用检察职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积极调查取证,帮助农民工和李某某明确了工资欠款数额;通过对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灵活适用,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同时注重沟通协调,与法院一起做好三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和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亦充分考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了本案的工资清偿主体责任,平衡了抵押权人和农民工的利益,与国家优先保护农民工工资、优化农民工生存环境的精神高度一致。
3. 持续跟踪问效,推动执行落实。本案检察机关从支持起诉时起,就主动与法院沟通对接,共同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共同协商更合理的处置方案,力求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2
支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起著作权保护诉讼案
——依法行使支持起诉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某全球知名娱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享有对《爱如潮水》《白月光》《从开始到现在》等282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2017年7月1日,S公司将案涉28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专有授权的方式授权给S公司。同日,S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签订了《授权证明书》,约定S公司将其依法享有权利的音像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以专有的方式授权中国音集协独家使用;其中,中国音集协对上述音像节目的使用者有权发放使用许可,有权以中国音集协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2019年4月27日,中国音集协委托的人员到常熟X会所,在该娱乐会所包厢内点播了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并申请了证据保存,取得了X会所出具的消费发票。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年初,检察机关在梳理公益诉讼线索时,发现常熟某些娱乐会所内存在未经授权点播音乐电视作品牟利的现象.因音乐电视作品关乎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主动联系被侵权单位中国音集协委托的诉讼代理单位,查看相关文书材料,确认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及授权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并对其收集的侵权证据从合法性、关联性、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中国音集协委托的诉讼代理单位亦表达了希望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愿。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认为X会所的行为侵犯中国音集协的著作权。鉴于著作权人在外地诉讼不便,且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其维权起诉请求的情况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原告中国音集协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对被告X会所提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并在诉讼过程中充分阐述支持起诉的理由。
2019年8月7日,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令:被告X会所立即停止《白月光》等282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该作品;赔偿中国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987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发布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在著作权民事侵权领域充分运用支持起诉权的积极探索,是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多角度保护的尝试。基于著作权产品的受众对象广泛性和权利主体特殊性,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民事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支持起诉作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重要手段,旨在充分发挥检察调查的优势,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克服维权难的现实困境,通过为权利人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和出庭发表独立检察意见,实现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有益保护和对诉讼活动的过程性监督。
检察机关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平等保护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当好被侵权者的“权益守护者”,积极营造保护企业的良好司法环境。该案的办理获得了权利人的高度认可,对同行业经营者亦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增强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发生。
典型案例3
支持A公司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案
——依法追回违法获取的拆迁款,推动修订拆迁补偿政策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泰州医药高新区某粮油商行的经营人。2009年,该粮油商行所在地块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在征收过程中,胡某某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最终以人为调高拆迁补偿标准的方式多获取拆迁补偿款430余万元;事后胡某某向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相关人员行贿X万元。
为依法追回某粮油商行违法获取的430余万元拆迁款,2016年11月7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实际支付拆迁款的拆迁人A公司通报相关情况,建议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A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6年12月6日以某粮油商行为被告,向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提起了确认拆迁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该粮油商行向A公司返还拆迁补偿款4308041.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系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虽胡某某的行为因司法解释对相关罪名立案标准予以调整,而不构成犯罪。但某粮油商行违法获取拆迁款的问题客观存在。为及时挽回国有财产损失,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线索移交民事检察部门,由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该院依法向拆迁公司、评估公司调取了拆迁原始档案资料,进一步核实某粮油商行拆迁实际情况。同时商请住建部门协助提供征收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聘请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分析。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发现,某粮油商行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但在拆迁评估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其错误适用了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而依据医药高新区当时的政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从中某粮油商行不当获利达430余万元。胡某某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支持起诉。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向拆迁人A国有公司发挥出检察建议,通报该案相关情况,建议其通过诉讼或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追回某粮油商行不当获取的拆迁补偿款,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在A国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后,该及时支持起诉,并通过协助提供证据、出席庭审等方式全程参与诉讼。
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拆迁安置工作适用政策不当、中介机构虚假评估等问题,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问题企业重新评估、对中介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同时,组织开展了拆迁领域专题调研,就集体土地房屋与国有土地房屋补偿价倒挂现象,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了依法拆迁的建设性意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重新修订了拆迁补偿政策。
【发布意义】
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从刑事案件中发现国有财产流失的线索,及时启动民事检察程序,通过督促、支持遭受损失的国有公司起诉,且以协助取证、出席庭审等方式全程参与诉讼,最终成功追回了流失的国有财产,有效保障了国家利益。
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由点及面、由个案到类案,开展专项领域调研,推动地方党委重新修订拆迁补偿政策、推动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加强管理,从根源上解决了国有土地补偿低于集体土地补偿的倒挂乱象,规范了拆迁中介机构的评估和调查认定活动,有力有效推动了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促进了社会治理创新。
典型案例4
支持保险公司对付某某等人追诉道路救助基金案
——创新支持起诉工作机制,破解“救助基金”追偿难题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1日,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何某)沿345省道行驶至50KM+200M处,被付某某驾驶的轿车撞倒,何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付某某驾车逃逸。因受害人、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何某某于2018年2月9日、2月11日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紫金保险公司经审核垫付何某抢救费12316.93元、何某某抢救费11720.24元,合计24037.17元。何某某一方与付某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由付某某赔付何某某一方108万元,何某某一方对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但之后何某某一直向紫金保险公司偿还垫付的24037.17元救助基金。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非常有限,基金闭环运作主要依赖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及时偿还,而在实际运作中,大量偿还义务人拒不偿还垫付款,既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也不利于救助基金持续发挥其救助作用。面对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流失现象严峻的现状,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交警部门、道路基金主管部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沟通,主动到上述部门了解基金垫付情况,认真梳理已垫付但未偿还案件名单,并积极与法院、公安交警部门、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等进行沟通,就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何追偿达成了共识,决定建立检察支持起诉机制,即由检察机关支持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支持紫金保险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追索已垫付资金,并与法院同步建立了快速办理机制。
2019年7月5日灌南县检察院依法,向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支持紫金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灌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何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4037.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给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0000元。判决后,两被告方及时将24037.17元救助资金返还,流失一年多的公共救助基金得以挽回。
在成功办理案件的基础上,灌南县检察院突破“就案办案”的思维,对近年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追偿率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交通肇事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以及审判程序中往往故意规避基金管理人,导致已垫付的救助基金难以及时追偿。灌南县检察院转变监督理念,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与法院、交警队、紫金保险公司沟通协作,最终签订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方在追偿救助基金中的责任,交警部门充分发挥第一时间处理事故的职能优势,将需要道路救助基金的涉案双方当事人登记在案,要求双方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及时移交紫金保险公司、法院,确保追偿对象明确可查。同时加强与法院的司法协作,明确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紫金保险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建议法院建立判决与偿还对等机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划分,将赔偿款判决给受害人的同时,判决由肇事者或者受害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从赔偿款中直接偿还路救基金垫付款,体现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优先偿还精神,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各项举措解决垫付款追偿难题。
截止目前,灌南县检察院共支持紫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11件,挽回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38.47万元,有效破解了“救命基金”难自救的尴尬难题。
【发布意义】
道路救助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的专项公益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根据交强险制度和无法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通过该基金获得及时救助或适当补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救命钱、救急钱,但在其发挥作用后却面临着难以追偿的尴尬局面。
本案中,灌南县检察院积极转变监督理念,从解决社会难题入手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在支持基金管理部门依法通过诉讼追回资金同时,通过与道路基金管理部门、审判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有效畅通追偿路径,全力打造基金健康运行模式,切实破解“救助基金”追偿难题。
典型案例5
支持游某主张赡养费案
——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利,使老有所养
【基本案情】
游某,男,1942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无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随子女在常州生活,右腿残疾,以在暂住地村委菜场修鞋为生。游某有四名成年子女,均在常州市某镇工作生活,具有赡养能力。因家庭琐事导致父母子女间矛盾重重,子女均拒绝赡养游某。为寻求法律保护,游某向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支持其提起主张赡养费民事诉讼,要求四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7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游某申请支持起诉的诉求后,立即开展了三方面审查工作:
一是审查游某是否符合支持起诉的主体。检察官向接待游某咨询的法官了解情况,法官反映游某文化水平低,不会讲普通话,不能亲自书写相关文书,腿有残疾,行走不便。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加强支持起诉工作力度的要求。
二是审查游某提起诉讼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检察官到游某居住地实地调查发现,游某自己没有房子,暂住在大女儿家一间堆满杂物的小房间里。游某以在居住地旁的菜场帮人修补鞋子为生,无其他生活来源。因为子女间始终没有就赡养游某达成一致意见,大女儿提出不想让游某继续在她家居住,其他子女又无人肯接收老人,游某面临无处安身的困境。
三是审查游某的子女是否存在拒绝赡养的行为。检察官调查发现,游某的四名子女都在常州市某镇生活工作,其中三名子女已在该镇买有房产,且小儿子还开办了企业,均具有赡养父母的能力。因游某对其子女年幼时关爱不够,且四名子女间也存在矛盾、长年不合,互相推诿后都拒绝赡养父亲。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游某提出的赡养费诉求合法合理,成年子女有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其四名子女拒绝赡养父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遂受理了游某的申请。在全面调查后,于2019年7月25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游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四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医疗费由四子女共同承担。
支持起诉后,检察官全程参与了庭前调解和庭审过程,在召集游某和四名子女协商过程中,游某与四名子女情绪非常激动,甚至要大打出手,在经过两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检察官与法官一起到子女工作单位和所在村委了解情况,单独听取每位子女的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化解四名子女与游某之间的矛盾,但因积怨多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10月10日,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游某四名子女自2019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向游某给付赡养费200元;二、游某的医疗费凭票据由四名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20年春节前检察官在跟踪判决履行情况时,游某反映四名子女每月都能按时支付赡养费,游某已被大儿子接回家照顾,非常感谢检察院能支持起诉。
【发布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让老年人老有所养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在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职能帮助他们实现诉讼权利。本案中游某是外地来常年近80岁的老人、语言不通、身体残疾、文化水平低、且四名子女全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直接影响到游某的基本生存生活问题。结合老年人身体状况、自行起诉能力和老年人权益受损害程度等,检察机关评估了支持起诉的必要性。通过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为老人提供法律帮助,调动各方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破碎的家庭关系,并通过诉讼切实解决老人的生计问题,有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传递了法治温暖。
典型案例6
支持起诉刘某某等2人申请恢复受教育权案
——依法行使支持起诉权维护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基本案情】
刘某某、权某某,系高中二年级学生,作案时16周岁。2018年10月27日20时许,在成年人李某的教唆下,刘某某和权某某进入学校食堂,盗窃在食堂内充电的手机两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788元。案发后刘某某和权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依法对权某某、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刘某某、权某某在案发后即被学校退学,且学校多次拒绝二人复学要求。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对刘某某、权某某的家庭情况、成长环境、亲子关系、在校表现、被退学事实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调查。通过调查走访,检察机关查明:刘某某、权某某在家尊重长辈,亲子关系和谐,无既往恶习;在校尊敬老师,与同学和睦相处,学习态度认真;附条件不起诉期间,能够遵守考察规定,按时思想汇报、完成公益劳动。刘某某、权某某被附条件不起诉后,曾先后三次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均被学校拒绝。
办案检察官多次与教育部门协商二人复学事宜,教育部门以刘某某、权某某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为由推诿。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在对被退学、辍学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后向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通过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教育转化、开展宣传整治等措施充分保障未成年的受教育权。教育部门迟迟未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予以回复。
检察机关认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属于未成年人在特殊时期的生存发展权,有强烈的时效属性。及时、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本案的刘某某、权某某如不能及时复学,极有可能影响二人的人生轨迹。同时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九年义务教育并不代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不受非法律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犯罪法》规定: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歧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帮助刘某某、权某某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申请恢复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后,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书面支持起诉意见书,对此案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多次与审判机关沟通,建议法院以民事人格权受侵害立案审理。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庭前调解,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详细阐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及法律依据。学校同意刘某某、权某某复学申请,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发布意义】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点。未成年人在特殊时期的特殊权益,如抚养费、监护权、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等与生活、成长期所必需的一些权益,强调的是及时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院如何对受教育权被侵害案立案审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以民事人格权受侵害案立案审查。原因在于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更是未成年人生存发展权的重要内涵之一。作为民事人格权的一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被侵害后,审判机关以民事人格权受侵害立案审查较为适当。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利益遭受损害且诉求无果时,检察机关运用支持起诉权支持有诉权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践中应充分运用支持起诉权,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7
支持“事实孤儿”申请宣告母亲失踪案
——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保障监护缺失
儿童权益
【基本案情】
孙某甲(2005年2月出生)和孙某乙(2007年6月出生)是江苏省灌云县的一对兄妹。他们的父亲孙某丙于2012年7月22日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母亲汪某某智力残疾,在孙某丙去世后,一直下落不明。兄妹俩的祖父早年去世,二人由祖母贺某某(1949年12月出生)独自抚养。全家仅靠低保度日,生活十分困难。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下半年,灌云县检察院对辖区300余名困境儿童开展专项排查,了解到孙某甲和孙某乙兄妹俩的困境。兄妹俩的母亲下落不明,父亲死亡,处境与孤儿相当。但由于无法提供母亲失踪的法律证明,6年来,兄妹俩从未享受到孤儿生活补助。检察机关立刻走访民政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汪某某是否失踪没有法律手续认定,兄妹俩无法享受国家补助”。根据救助规定:兄妹俩的母亲失踪多年,如果经法院宣告失踪,兄妹俩就能享受补助。但由于宣告失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加之兄妹俩年龄尚小,祖母年事已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也没有能力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诉讼。检察机关决定运用未成年人民事检察职能,迅速启动支持起诉工作,尽早让兄妹俩满足救助条件、享受政策关爱。
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实地走访兄妹俩所在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及周边邻居,全方位调取证据,并协调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2019年1月,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孙某甲和孙某乙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母汪某某失踪的诉讼申请,检察机关同时发出《支持起诉书》,并代为支付了宣告费用。经过三个月的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间,2019年4月22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当庭作出宣告汪某某失踪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建议民政部门加快对兄妹俩纳入救助范围的申报进度。2019年6月,兄妹俩终于成为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孤儿”,每人每月能够领取1200元的生活补助。同时,检察机关走访兄妹俩所在学校,协调减免了学杂费、生活费。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及时为缺少线上学习设备的兄妹俩送去了智能手机,保障平等享受线上接受教育的权利。检察机关又与县妇联、团县委、关工委等部门对接,对兄妹俩生活、学习开展持续关爱。
【发布意义】
为监护缺失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未成年人因监护缺失陷入生活困境时,检察机关应及时注入司法力量,切实保障监护缺失儿童享受救助的权利。灌云县检察院主动履职,从精准摸排、深挖线索、协调法律援助再到支持起诉,每一环节都注入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对监护缺失儿童的司法保护的努力。领到补助款的那天,孩子的奶奶专门给灌云县检察院送来了锦旗,拉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你们,现在孩子有了国家抚养,我走了也能安心了。”
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理念不是一句口号,更不能案结事了,而应当持续接力。检察机关要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等方法,量身定制帮扶清单,提升救助工作实效,尽快帮助困境儿童走出困境、恢复正常学习生活。灌云县检察院积极跟进支持起诉后续工作,督促民政部门加快申报进度,协调减免了学杂费、生活费,电话沟通、节日看望,了解兄妹俩的生活学习情况、关注他们的心理状况成了检察官的日常工作,充分体现了司法办案的温度。
未成年人保护不能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而是通过检察力量,推动保护大格局的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化工作,需要民政、教育、妇联、村(居)等各方力量齐心协力、接续担当。未检检察官承担国家监护人、儿童权利监督者的角色,但检察机关不能“单打独斗”,更不能“大包大揽”,应发挥协调推动作用,促进各职能部门依法精准履职。该案的成功办理在当地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司法影响,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推动国家法律保护规定全面落实,凝聚整体保护合力,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司法的温情、社会的关爱传递到困境儿童、困难家庭“心坎”上。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jsjcxwfbpt/sjcyfb/dxal/202004/t20200427_10133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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