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苏绣的知识产权保护
文/边惠淀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苏绣是中国四大名绣之一,2006年苏绣被列入了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位于苏州高新区西部的镇湖是苏绣之乡,具有上千年的刺绣历史,是苏绣的主要发源地之一。目前镇湖有绣娘8000多人,从事配套产业5000多人,2017年镇湖苏绣产值达到了15.5亿元。
随着时代发展,苏绣产业已经基本摆脱了乡土语境对它的束缚,逐步成为一种公司化、职业化、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产销链条的产业模式。随着商品贸易额的增长以及产业规模的扩大,知识产权问题也在逐步凸显,苏绣底稿侵权案件频发,针法创新保护难等等,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苏绣融入现代社会,把握市场经济生存与竞争规律,借助法治手段谋求稳定传承与发展的必然途径。
一、苏绣是一类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
汉语表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均使用了“保护”一词,但在英文表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表述为Safeguarding,是基于对“人类共同遗产”的保护,倾向于维护、预防、使某物免遭毁坏;知识产权保护表述为Protection是基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倾向于守护、防卫、使某物免受侵犯。这恰好对应了注重传承、保存与发展的公法保护和注重商业利用规则的私法保护模式。
公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前提,如果传统文化资源不断流失,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海市蜃楼”。其主要涉及公法规范层面的行政管理措施制定,明确政府的扶持和管理职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要求成员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多种措施进行“保护”,是公法保护的典型代表。
苏绣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简单的、传统知识产权的客体。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苏绣属于其中的“传统美术”和“传统技艺”。苏绣在传统艺术表现形式上构成传统美术,在传统绣工和针法等技术上则构成传统技艺,依法应受到该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实质上解决的是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旨在“规范调整商业性使用人与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或行为,保障权利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已经预见知识产权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的重要性。
二、苏绣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
实践中与苏绣有关的知识产权冲突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著作权方面——苏绣底稿侵权案件频发
苏绣作品《贵妃醉酒》因采用了画家刘令华的同名油画为创作底稿,先后在北京、上海、杭州、苏州被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据了解,类似底稿侵权案件并非个案,不少案件多以原被告“私了”告终。这类案件凸显出了现代知识产权的商业性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之间存在的价值冲突。
实际上,以他人的艺术作品为底稿进行创作,是苏绣艺术历来的传统。自古“绣缋共工”,绘画对于刺绣一直具有直接的影响,而苏绣艺术与中国文人书画的关系尤为密切。据徐徵《吴门画史》统计,三国至清末民初,苏州市区有书画家姓名及传略的1220人,其人数之多为全国省辖市之首。明代中叶开创中国画坛一代新风的“吴门画派”影响深远,近代画家潘天寿曾赞誉:“直使清代三百年之山水画,全属此派范围之下,其情况真有不可一世之概。”这使苏州刺绣的画绣结合达到更高的艺术水平。
传统社会中,不同艺术创作群体的合作方式具有非正式的默许特性,它以文化认同和情感为纽带,并没有引发以产业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知识产权问题。但在现代知识产权语境下,绣娘们在不经知识产权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为稿样,并搭乘他人作品的知名度获得商业收益,无疑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州数万绣娘的作品底稿绝大多数并非原创。调查显示,有70%左右的镇湖绣娘自己创作过绣品,但原创的绣品在其所有刺绣作品中只占10%;另外30%的绣娘没有自己创作过绣品。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刺绣作品在依据绘画等作品为底稿形成的“二次创作”是否拥有自己的著作权权益。知识产权法对于原创性的美术作品提供了相应的保护,而对于侵权类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的问题目前还未有一致意见。
(二)专利方面——针法的创新与保护难
到目前为止,苏绣针法已由常用的十余种针法增加到了四、五十种之多。据了解,目前苏绣界已有滴滴针法、三层绣法、八工针法等多项针法发明专利,使刺绣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更具艺术感染力。
针法对于刺绣而言,如同笔法之于绘画,是形成刺绣艺术特色的技术关键。变画为绣,需要绣娘们针对不同的表现对象进行针法的选择性分析。著名画家吴冠中将他的优秀作品提供给苏绣绣制,他在撰写《我看苏绣》一文中也谈到苏绣针法的传承与创新问题:“传统针法只适合表现传统旧题材,转换新题材,必须创造新的针法。针法之于刺绣,必随着内容的转变而转变,创新谈何容易,必经过艰苦实践、探索,择一切能表现新内容的手段,自然而然会出现前所未有的针法。”
苏绣艺术家邹英姿经过多年的努力,探索了一种擅长表现雾霭水汽、绘画笔迹、锈迹残斑、文物古卷等对象的滴滴针法,创作出了一批具有独特技术美感的作品。2010年4月,邹英姿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希望借助法律手段对其知识创新进行确认和保护。2011年9月国家专利局认定了该针法技术的突破性和创新性,“滴滴针法”正式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实现了由传统技艺到知识产权的一种转型,将创新成果运用知识产权手段加以保护。据悉,这是新中国刺绣工艺领域获得的首个针法发明专利,这一发明距上一个苏绣针法“乱针绣”的诞生相距达80年。
通过专利的申请,一方面可以明确手工技艺发明权的归属,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此项技术进入付费的公有知识领域,为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播,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步提高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目前苏绣针法创新在专利法中申报依旧十分困难,因为如何界定其专利权以及是否能对苏绣这项传统手工技艺的知识形态提供保护,都是目前存在争议的新话题。通常认为苏绣的针法属于传统技术资源,针法的技术演进是随着时代审美的更迭而变迁的,并非个人的局部技术突破所能实现。同时,对于大部分绣娘而言,要将自己的针法表述为专利法要求的语言也具有相当的难度。实践中专利的作用更多地成为了绣娘的一张名片而非维权,因而也就失去了专利最本质的作用——排除他人使用。
(三)商标方面——“搭便车”的现象层出不穷
作为四大名绣之一,苏绣本身蕴含的巨大品牌价值和商业利润使得许多并非出自苏州绣娘之手的绣品,堂而皇之地冠以“苏绣”的名字四处兜售,不仅造成刺绣销量的直接损失,还对苏绣这一品牌声誉造成损害。以苏州高新区镇湖为例,镇湖素有苏绣之乡之称,是苏绣的主要发源地之一。镇湖刺绣在2010年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镇湖刺绣协会在同年拿到了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镇湖苏绣”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注册证,但是以上搭便车现象并未得到扭转。打着镇湖刺绣名号的粗“绣”滥造的绣品依然层出不穷。事实上镇湖苏绣这一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较少用在产品上,而更多地用于宣传中。2015年11月镇湖刺绣协会曾依据苏州高新区出台的《镇湖刺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对申报使用镇湖刺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进行生产场所和产品质量的评估,仅有100件产品获得镇湖刺绣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镇湖刺绣并未充分开发商标对刺绣行业发展的作用,镇湖100多位大师,400多个绣庄,但实际拥有商标的户数却并不多。没有注册商标,对于以上“搭便车”的现象反击力度有限。
三、苏绣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二次创作”刺绣作品的著作权
苏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被归为民间美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苏绣借助彩色丝线通过针的穿刺而构成了极具审美意义的艺术图案,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美术作品,理应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苏绣与绘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历史传统。应该承认,利用绘画底稿这种现象是一种历史惯性行为,并非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所产生的单纯谋取利益的“窃私”行为。随着科学、文化、艺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保护既要充分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又要满足公众对其作品的需求。著作权保护的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从而达到科学、文化、艺术的继续进步和不断繁荣。
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著作权法本质上是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而这种平衡就建立在对利益的判断之上。延伸到司法实践领域,法院除了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公平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进一步透视案件背后的利益导向,尤其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间的平衡。苏绣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承与发展对于丰富我国文化多样性,推动相关学科的研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刺绣的有序传承与健康发展带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由此,在著作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根据利益平衡、适度保护的原则,既保护底稿作者的权益,又促进刺绣工艺的繁荣与发展。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已确认了“二次创作”作品享有自己的著作权。在苏绣《华清浴妃图》侵权案件中,知名画家曹新华以王信贺的苏绣作品《华清浴妃图》复制其美术作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王信贺未经曹新华同意,擅自将曹新华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在不同载体上完整复制并公开陈列对外销售,侵犯了曹新华的复制权、展览权。但被诉侵权绣品与曹新华美术作品二者在艺术表现形式上不同,王信贺在曹新华画作《华清浴妃图》基础上完成的二次创作,亦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王信贺苏绣作品的艺术价值和劳动成果因添附于曹新华美术作品而不可区分,判令王信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曹新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对曹新华请求销毁侵权作品的主张予以驳回。判决考虑到了刺绣工艺自身的价值及其特殊性,确认了二次创作的刺绣作品有自己的著作权。同时亦有相关判决认为以底稿作品创作的刺绣绣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演绎作品的权利,并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关演绎作品使用的限制。
(二)确立合理使用制度
多元化的绣品市场的发展,已经无法使任何大小规模的企业保证能够合理解决刺绣底稿的合法化问题。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法定许可设立的初衷之一,就是考虑到某些作品的使用人由于要大量地使用不同的作品,若一一地获得作者的许可将支付很大的成本,故而法律作出统一的强制的规定,对于此类作品的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但是应当支付报酬。而苏绣创作正符合这一条件,绣娘们创作所需要的底稿千千万万,她们如果必须在事前一一获得作者的同意,必将耗费巨大的成本,这样的工作是任何一个绣娘个体所无法承受的。所以,将苏绣创作纳入法定许可制度之中,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健全版权交易平台
有学者认为,从目前的现实而言,很多绣种的确存在“不侵权就无法发展”的困境。与其说这是源于产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因,倒不如说是缺乏有效互通平台和观念意识所造成。
2010年,“苏州市刺绣作品版权许可交易平台”上线,该平台建有3个数据库:一类已过50年保护期的美术作品库,该类作品可供绣娘免费下载使用;第二类是集体出资购买的美术和摄影作品资源,绣娘在使用该类作品时,需要与镇湖街道知识产权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并以会员的身份支付少量费用,即可获得作品图片的使用权;第三类是无授权优秀作品库,该库作品必须经由镇湖街道知识产权管理中心,与作品著作权所有人商定并签署使用协议书后方能获得授权。而且,该数据库还具有购买记录功能,绣娘“购买”了某件作品的版权,就会留下交易记录,其他绣娘便会酌情避开重复购买,以降低绣品生产的重复率。
依托已有的版权交易平台,可以采用互联网+刺绣的模式,扩容现有的版权交易平台,开发更为私密的一对一会员服务,保证绣品底稿的专有使用权,使绣品更具有独创性。
(四)推广苏绣作品的技术防伪
苏绣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代代相传并保持旺盛的艺术生命力,在其漫长的演化过程中,已经深深地烙上了苏州当地的乡土气息和文化氛围。所以,苏绣应当是一种地理标志,可以考虑将苏绣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同时,还可以采用数字密码标记和高科防伪技术对刺绣品进行保护,解决粗制滥造的绣品仿冒苏绣作品的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102/t20210205_11731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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