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
江西省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
1.徐某乐等人司法救助案
2.邱某浩、邱某涵司法救助案
3.邓某某刑事申诉案
4.徐某某民事申诉案
5.徐某12309电话信访案
6.赖某金12309网络信访案
7.马某炎信访积案
8.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案
典型案例一:徐某乐等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徐某发、胡某根、徐某乐分别为原案被害人徐某的父母和儿子,是徐某赡养和抚养的对象。被害人徐某于2019年2月27日被犯罪嫌疑人袁某杀害。救助申请人徐某发系残疾人,患有脑梗和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救助申请人胡某根患有脑梗等重大疾病,生活勉强能够自理,但年事已高。救助申请人徐某乐年仅7岁,出生三天后其母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因徐某死亡成为孤儿。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救助申请人徐某发、胡某根、徐某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其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办理过程】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袁某故意杀人一案过程中,根据该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工作要求,主动了解被害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获得赔偿及家庭是否困难等情况。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徐某的近亲属可能存在生活困难,立即通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一步了解被害人近亲属的生活困难情况。经初步调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人员认为被害人徐某父母及儿子符合救助条件,立即指导被害人伯父代理申请司法救助。鉴于申请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表达能力等复杂情况,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司法救助办案组承办,分管副检察长办理。受理司法救助申请后,办案人员特意到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向社区干部调查了解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并看望申请人。针对救助申请人生活极其困难的情况,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申请人徐某发、胡某根、徐某乐救助金人民币13万元。为了确保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切实用于申请人徐某乐的成长所需,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救助金发放方案,全部救助金计划以分期发放的方式,九年内分九次发放完毕。在社区干部的见证下,办案人员在申请人家中发放了第一笔救助金人民币4万元,并告知救助金发放方案。
为实现救助效果最优化,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还对救助申请人进行案外帮扶。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当天,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将徐某乐的相关材料移送新建区民政局,请求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加大对徐某乐的帮扶力度。主动联系社会公益性组织为徐某乐争取到免费、长期、定期的心理咨询服务,使徐某乐今后能够在安全、温暖、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加强内部协作,依职权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本案线索来源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办案过程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与社区基层组织联系,协助做好申请材料提交等工作,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制定救助金发放方案,积极协调落实社会救助、心理帮扶,将主动服务大局、精准服务民生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体现在细节上,用实际行动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典型案例二:邱某浩、邱某涵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邱某浩和邱某涵,分别系原案被害人邱某平之子、之女,二人系双胞胎。2014年1月11日,原案被告人田丰顺和岳链涛因邱某平目击其抢劫现场,遂持刀追砍邱某平,致邱某平失血性休克死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结合其他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田丰顺死刑、岳链涛有期徒刑19年,判决被告人田丰顺和岳链涛向邱某平近亲属赔偿33842元,但邱某平近亲属未得到该赔偿款。
【办理过程】
2019年9月5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与县扶贫局建立的精准扶贫制度,集中梳理司法救助线索,发现宜黄县建档立卡贫困户邱某浩、邱某涵系因案致贫,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实现司法救助效果最优化,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将邱某浩、邱某涵救助案提请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案件承办检察官,特意到邱某浩、邱某涵家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邀请当地政府、村委、学校、银行等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座谈,详细听取多方意见,优化、细化救助工作措施。经查,被害人邱某平父亲早逝,其母亲年近六旬、文化程度低、缺乏劳动能力,其妻子离家出走,其儿女邱某浩、邱某涵均是未成年人,是当地政府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邱某浩、邱某涵救助申请,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及时向救助申请人邱某浩、邱某涵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在救助金实际拨付环节,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银行发出止付函,限制救助申请人每年支取司法救助金最高1万元。2020年春节前夕,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安排工作人员对邱某浩、邱某涵司法救助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并送上新春祝福和节日慰问品,鼓励他们要树立远大理想、自立自强,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头脑创造美好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与扶贫开发部门建立的日常联络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线索移送机制,通过救助未成年人,助力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实现“办案一件,带动一片”办案效果。抚州市、宜黄县两级检察院在办理该司法救助案件中,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通过两级院信息共享、上下联动、定期回访等方式,依法、及时、高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同时,还结合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向银行发出止付函,限制未成年人每年支取额度,防止未成年人不理性消费,确保救助金合理使用,实现司法救助社会效果最大化、最优化。
典型案例三:邓某某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梁某某和何某甲以影响排水为由阻拦何某乙填高宅基地通道,与何某乙的妻子邓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邓某某在与梁某某相互拉扯中倒地,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邓某某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8年11月19日,上栗县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邓某某左肱骨髁上骨折的损伤为梁某某拉扯倒地所致,不能排除拉扯之前就已形成。2019年4月29日,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梁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邓某某不服,于2019年5月6日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对梁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月13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办理过程】
2019年5月16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申诉人邓某某的刑事申诉案。承办检察人员调阅了原案案卷,听取了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走访了当地医保局、医院、派出所等单位和部门,并向多名医科专家进行了咨询,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因该案属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且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较大,为促进矛盾化解,提高司法公信力,该院决定公开审查。
2019年5月29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司法所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共三人作为听证员,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了案件事实、申诉理由及依据;原案承办人阐述了原处理决定、原案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出示了相关证据;听证员听取了双方意见,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最后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听证员评议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不当,建议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调查。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将评议意见作为办理该案的重要参考,对案件进一步补充调查,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经查阅相关专业书籍,咨询医院医师,询问主治医生,确定人体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后会出现活动受限等临床表现,运动时异于常人;经询问在场多名证人,均能证实邓某某在与梁某某拉扯倒地前,运动时并无异样。通过以上补充调查,可以排除邓某某左肱骨髁上骨折在拉扯前已经形成的疑点,能证实邓某某的损伤与梁某某的拉扯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承办检察人员认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7月9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月15日以故意伤害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3月16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决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申诉人邓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充分听取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并加强补充调查,改变检察机关原处理决定,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充分运用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推进开放、透明、阳光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化解信访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社会人士参加,可以集思广益,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重要参考意见。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后,及时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参与其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起到了化解矛盾的效果。同时,又充分发挥了社会人士的积极作用,从不同角度为检察机关提供意见,检察机关参考评议意见,依法补充调查,收集、固定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使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惩处,有效地维护了申诉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徐某娥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0日,某小额贷款公司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苏某平、徐某娥、桂某红、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苏某平、徐某娥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2619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某平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苏某平提供借款后,被告苏某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期偿还借款本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苏某平和徐某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徐某娥与苏某平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徐某娥、桂某红、某实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对原告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苏某平、徐某娥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2619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徐某娥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19年8月22日,徐某娥以一审法院未合法传唤其到庭,导致其无法提供离婚证等证据,判决存在程序违法、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办理过程】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认真听取了申请人徐某娥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诉意见,详细审查了徐某娥提交的申诉材料,并积极与本院民事检察部门交流探讨,认为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诉讼程序方面确实存在错误可能,申诉人提出的该案审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的申诉理由有一定指向性,遂于当日受理该案,并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审查办理。2019年10月28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一审审理中法院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由,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9年11月14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中止一审判决的执行。2020年2月28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徐某娥不承担偿还苏某平所欠债务的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群众信访过程中,部门协作配合,积极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群众信访时,应认真听取信访群众意见,仔细审查信访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导入、及时分流移送、及时反馈答复。本案中,徐某娥以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协作配合,主动作为,依法审查后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办案机关纠错补瑕,使原审判决得以再审改判,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典型案例五:徐某12309电话信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1日晚,何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未成年被害人徐某乙(2003年9月11日出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使徐某乙受伤。经认定,何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徐某乙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何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4.67mg/100ml。案发后,何某与徐某乙一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何某支付徐某乙5000元,徐某乙谅解何某。2019年6月28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4月16日,徐某乙父亲徐某拨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称何某至今尚未支付协议确定的赔偿款,且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请求检察机关予以帮助。
【办理过程】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到徐某来电后,立即向本院刑检部门及法院承办人沟通了解有关情况,借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确与徐某乙一方签订赔偿协议,取得徐某乙谅解,但一直未实际支付赔偿款。经积极沟通,何某承诺将尽快支付赔偿款。4月23日,徐某来电称:“何某赔偿款5000元已经收到,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一个礼拜的时间就帮忙解决了自己十个月都没有解决的问题”。次日,徐某给贵溪市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再次表达谢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以“不见面”方式办理群众信访,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典型案例。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不仅要确保来信、网络、电话等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畅通,确保能够倾听到群众呼声,还应以务实的工作作风,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本案中,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一直未履行双方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引发被害人一方信访反映。检察机关不推不拖,及时沟通协调,既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在全社会树立法治、诚信的正确价值观,实现了办理群众信访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六:赖某金12309网络信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赖某金因原籍村集体土地拆迁,与其哥哥在拆迁补偿款上产生争议。经协商无果,2019年11月,赖某金向法院起诉其哥哥不当得利。法院立案后,赖某金因年迈委托李某红为其诉讼代理人处理相关诉讼事务。在等待开庭过程中,赖某金收到法院的撤诉裁定书。赖某金不服法院撤诉裁定,认为其及其代理人根本没有收到传票,而法院却裁定因其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出撤诉裁定。因疫情影响,信访人所在小区封闭管理。2020年4月8日,赖某金通过检察机关12309中国检察网网上信访大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信访,欲寻求检察机关帮助。
【办理过程】
由于赖某金网络信访件反映的内容简单,也未提供任何相关法律文书,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人员通过12309检察服务电话与赖某金沟通后,认为赖某金不服法院撤诉裁定的申诉属于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受理范围。由于赖某金居住在广州,疫情期间,其居住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无法外出。办案人员电话告知其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补充监督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法院裁判文书、律师代理手续等相关材料,以便及时将该案导入办理程序。
2020年4月21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赖某金寄送过来的补充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第一时间录入了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并推送至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受理、分流、办理,并于3日内以邮寄的方式向信访人送达了《群众来信回复函》《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赖某金“一次不跑”便实现了申请监督的信访诉求,专门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寄来一封感谢信:“贵院铁面无私,执法如山,是真正名副其实的全国模范检察院,使我感受到了我们国家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群众网络信访诉求,运用信息化手段,主动为群众减轻负担、提高办信效率的典型案例。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及时通过网络、电话及邮寄等一系列快速办信方式,让信访人“一次不跑”实现监督申请,使其身在疫区充分感受到检察机关的高效、贴心。检察机关不仅要重视群众以走访方式反映的诉求,也要高度重视群众通过来信、网络、电话方式反映的诉求,对诉求表述不清楚、案件材料不齐全的信访不能一阅了之,要及时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清楚群众的真实诉求,对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的要依法导入程序进行实体办理。特别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深化“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做到抓疫情防控与抓检察工作两不误,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典型案例七:马某炎信访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信访人马某炎父子与邻居马某良父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并打架,导致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损伤。马某炎的大儿子马某飞被马某良的儿子马某丰打伤,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乐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马某良被马某炎的小儿子马某杰打伤,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马某杰对马某良的伤情鉴定提出异议,认为其头部系陈旧伤,要求重新鉴定。因马某良拒绝重新鉴定,乐平市公安局遂将马某良医疗影像资料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鉴定,该院建议伤者本人速去该院行鼻骨及头颅CT扫描复查,以明确诊断。但马某良仍然拒绝重新鉴定。乐平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医学诊断资料,认为被告人马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马某杰无罪。马某炎夫妇因此认为马某良伤情造假,要求追究其诬告陷害罪和医生、法医及相关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自2016年起,马某炎夫妇频繁信访。
【办理过程】
2020年1月8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收到一封马某炎夫妇的来信后,高度重视,要求承办部门进一步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省人民检察院立即将该案交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马某炎信访案化解工作组。
工作组调阅了原案全部卷宗,认为原司法处理并无不当。本着法理情相结合的原则,从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工作组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化解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化解措施,明确了工作步骤。期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多次询问案件办理进展,给予悉心指导。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多次与在北京上访的马某炎通电话,认真倾听其诉求,对其讲政策、讲法律、讲道理,引导回归法治轨道解决诉求。经多次耐心劝说,马忠炎于2020年3月底从北京返乡。返乡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多次到马某炎家中慰问,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并赴河北、浙江等地与其两个儿子面对面交流。
2020年4月,在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马某炎的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妥善解决,最终承诺息诉息访,并向省市两级检察院送来“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心系百姓为民解忧”的锦旗,这起多年的信访积案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三级院检察长带头办理信访案件的典型案例,切实体现了检察长带头推进实际问题解决的引领示范作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将“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认真阅批群众来信,坚持“信访有理推定”,第一时间听汇报、第一时间作指导,密切关注矛盾化解的全过程,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景德镇两级人民检察院成立化解工作组,坚持办信就是办案,认真查阅案卷、调查核实,在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全面深入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原案引发信访的案外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方案、提出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步骤。同时,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努力争取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联动调处,形成信访工作合力,最终使信访矛盾得以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案例八: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日,喻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昌市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亲属委托律师陈某某担任辩护人。同年4月10日,陈律师携带律师证、委托书、律所函等材料到安义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安义县看守所以疫情防控期间不安排当面会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办理过程】
2020年4月10日,陈律师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安义县看守所阻碍其会见在押的喻某某。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及时受理其诉求。同日,承办检察官分别与安义县看守所、安义县公安局沟通得知,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不安排律师当面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安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安义县公安局同意在看守所对陈律师提交的申请会见材料进行审查后,安排其通过公安机关远程视频系统会见在押的喻某某。陈律师随后向安义县公安局申请于4月14日上午会见喻某某。4月14日,因公安机关远程视频系统信号中断,未能修复,陈律师会见未果。陈律师遂再次联系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使用该院远程视频提讯室会见的申请。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核了陈律师递交的申请会见等相关材料,在告知其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室的工作规定后,同意了其申请。为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陈律师会见喻某某期间,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关闭了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确保无检察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场。事后,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对陈律师进行了回访,陈律师对该院在疫情防控时期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积极主动作为深表满意。
【典型意义】
该案系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协调沟通,创新方式方法,充分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典型案例。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联系协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运用远程提讯系统保障律师会见权,既做到了依法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又落实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是司法为民的体现。同时,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运用中,要做好辩护律师身份审核、相关工作规定告知、安全保障及会见权保障等方面工作,既尽力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又确保程序依法规范。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chd/dxal/202008/t20200810_28959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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