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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处罚屡教不改 宁蒗检察追诉没商量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

  

  与人类的关系极为密切

  

  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滥伐林木

  

  危害大家赖以生存的地球

  

  7月27日

  

  由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起滥伐林木犯罪案件

  

  一审宣判

  

  沙某强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9600元,合并执行刑期二年,并处罚金42600元,用于收购运输木材的车辆予以没收。

  

  案件情况

  

  2019年3月,沙某强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也未经林权证持有人许可,擅自采伐他人自留山上的8株云南松,立木蓄积6.7立方米,涉嫌盗伐林木罪。

  

  2020年4月29日,宁蒗县公安机关将沙某强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宁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发现沙某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因6次非法收购木材、3次非法运输木材被丽江市其他县区公安机关作出过行政处罚。

  

  经过初步审查,沙某强9次非法收购、运输木材的数量已经超过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为了防止以罚代刑,宁蒗县检察机关及时向宁蒗县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9次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并对9次涉案木材的数量进行鉴定。

  

  经鉴定,这9次涉案木材立木蓄积累计为69.3立方米,远超20立方米的立案标准。据此,宁蒗县检察院追诉了沙某强遗漏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25日宁蒗县检察院以沙某强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因沙某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宁蒗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惩处力度,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筑起法治屏障。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aljs/202007/t20200731_28883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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