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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无期徒刑!马荣富等3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马荣富等3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前后,被告人马荣富为树立非法权威,纠集被告人马军富、马连富、许国清和董天杰(已死亡)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995年7月被告人马荣富成立了由马连富担任法定代表人、马荣富和马连富为股东的中卫县荣富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富公司)后,为谋取在中卫地区公交客运行业的非法强势地位,又网罗被告人田洪刚、丁生福、狄学礼、崔玉龙、杨永巍、罗炎、董海龙、万建华、闻长禄和王德寿(已死亡)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原中卫县汽车站内设立“调度室”,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荣富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非法影响,谋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而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39起,“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对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公交、出租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中卫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荣富等人藐视国家法律,非法聚集并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窝藏、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中卫市沙坡头区和中宁县客运、公交、出租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马荣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逃税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3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其中,对自愿认罪认罚的27名被告人,依法从宽进行了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AJJJ/2020/12/23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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