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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6个月!石嘴山矿业集团原副总经理刘尚存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日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尚存受贿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刘尚存的上诉,维持平罗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刘尚存利用其担任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煤炭分公司及安全监查部的职务便利,在矿业集团下属的煤矿经营人刘某某、阳某某、谢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转让煤矿经营权过程中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某等6人所送人民币共计500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尚存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尚存不服,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石嘴山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AJJJ/2020/12/22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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