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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安康市石泉一男子突遭横祸生活不能自理 司法所依法依理索回赔偿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近日,在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云雾山司法所的努力下,一起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得到成功化解,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18日,周某拉人力车运木柴回家行至入户道路时,被某项目部随意横放在道路上的施工电缆线绊倒造成车翻人受伤,送到医院就医后,被诊断为左足第2、3、4跖骨基底部骨折,导致周某无法正常生产生活,住院治疗。周某家中有一个身患脑溢血,生活无法自理,瘫痪在床的妻子需要他的照顾,但项目部向医院交了住院费后无法联系,周某非常着急,向云雾山司法所反映了情况同时递交了调解申请书。

  【调解过程】

  司法所收到申请书后一面到周某家了解情况,安抚其情绪,联系周某在外务工的儿子,告知周某受伤情况,让他回来照顾两位老人。另一方面联合派出所对事故发生时的目击人和某项目部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证实周某被绊倒确实因为架设的电缆线过低,横在周某入户的必经之路上。

  因周某受伤无法正常走路并在住院治疗期间,云雾山司法所考虑周某脚伤已恢复一段时间,于9月16日组织周某与安装电缆线的某项目部负责人进行了调解。调解初期,周某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损失费,但是又拿不出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依据,对方认为已经赔偿了医疗费用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其他的费用不愿意再赔偿,双方僵持不下。于是调解员向双方宣讲了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9条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按照《2020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等费用的计算方法,调解人员当着双方的面计算周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逐项计算。

  同时,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为双方释法说理。一方面由调解员向高速路负责人反馈了公安派出所的调查情况,明确告知他们架设的电缆线是导致这次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同时告知周某家庭现状及经济条件困难的事实,其妻子自脑溢血疾病发生后生活无法自理,周某就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在照顾妻子的同时还经常在周围工地干活每日150元一天补贴家用。同时还要种庄稼,她这一出事,家里收入少了,儿子还要辞职回来照顾两位老人,对这个本就不困难的家庭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告知周某及其家属,重点项目建设落地我们这里很不容易,我们要支持项目建设,要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不能漫天要价,要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执行。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在云雾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某某高速某标段某项目部同意一次性赔偿了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综合分析】

  此案是损害赔偿纠纷,幸于司法所及时处理,在调解过程中既讲人情也讲法律。周某家庭困难、经济条件不好,因施工队未将电缆线规范管理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施工方本应承担的责任。调解员对双方进行法律解释,让其明白自己行为存在的过错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依法调解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并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普法宣传教育。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dal/380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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