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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天津法院网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树立天津法院公平公正的良好司法形象,打造天津法院系统案例品牌,经全市三级法院推选,并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颜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例,作为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签订协议共同享有第22485868号“”商标、第30268355号“
”商标和第1389199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6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发的“链上小镇”APP进行证据保全。登录该APP向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购买充值卡(一年价格为6元)后,无需向原告注册或缴费,即可观看《如果蜗牛有爱情》《鬼吹灯之精绝古城》《那年花开月正圆》《扶摇》《如懿传》等多部知名影视作品,且播放画面均可见“”商标及“VIP解析通道已为您链接成功,点击播放!!”且被告诱导用户通过邀请5人下载“链上小镇”APP开通“小镇影院”观影特权即可观看原告腾讯视频APP的全部视频内容,使原告在付出极高经营成本的情况下,流失了用户量、广告费、会员费等收益。2019年上半年,原告内容成本加上无形资产摊销共计为355.48亿元。仅以《如懿传》为例,原告购买该剧著作权单集价格为1460万元,总价为12.7亿元。该剧在“腾讯视频”APP的点击播放量为167.9亿次。而在链上小镇”APP的点击播放量已达167.8亿次。三原告认为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三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对原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链上小镇”APP首页连续三天发表声明,消除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腾讯科技公司是第22485868号“”商标、第30268355号“”商标和第13891992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腾讯科技公司许可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使用涉案商标以及共同提起涉案商标维权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共同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保护。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开发的“链上小镇”APP页面中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 “”“”相同的标识,用于提供电影或电视剧在线观看。故,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与涉案商标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了相同的标识,侵犯了腾讯数码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及腾讯科技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电子商务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在提供视频在线播放的市场中,影视资源是不同视频提供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不同平台在竞争中应当通过必要付出获得竞争优势,不付出劳动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不当收益、用户和流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作为“腾讯视频”APP的经营者,每年均投入大量的金钱成本用于购买影视资源,并对自己的视频内容进行了加密措施。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链上小镇”APP盗播热门影视剧的非法手段,大量吸引用户并发展具有上下线关系的用户群,抽取用户“津贴”赚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互联网行业“内容”换“流量”的商业模式。“链上小镇”APP的商业模式违反了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被控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原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享有的第22485868号商标、第30268355号商标、第138919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对三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电子商务公司在“链上小镇”APP首页连续三天发表声明,消除其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三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保护知名互联网企业商标权,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视频点播网站主要以获得用户流量为基础,通过增值服务方式取得收益。近年来,大量不知名网站使用盗播知名网站资源,“劫持”知名网站的用户和流量,形成互联网黑灰产业,严重影响互联网行业“内容”换“流量”的商业模式,互联网企业对司法加大惩治力度的需求极为迫切。本案的审理回应了互联网企业的司法需求,对互联网黑灰产业的行为进行了司法定性,对倡导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商业理念,进一步规制互联网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保护互联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809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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