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树立天津法院公平公正的良好司法形象,打造天津法院系统案例品牌,经全市三级法院推选,并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颜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例,作为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公某某租住于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区六楼。2020年4月27日19时30分许,公某某饮酒后,在其住所内向紧临的公共道路抛掷菜墩、酒瓶、砖头、墩布把、凉席等杂物,将停放在道路旁的一辆汽车砸坏。路人经过发现有人抛掷物品后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公某某传唤到案。经鉴定,公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毫克,受损汽车价格认定为537元。案发后,公某某赔偿了车主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车主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公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应有明确认知。从公某某抛掷物品的周围环境、物品种类、物品散落面积及抛掷时间等分析,抛物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及生命安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当。综上,公某某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公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公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结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高空抛物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市首起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公某某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危险,但仍不计后果地自楼上投掷菜墩、酒瓶、砖头等物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该案的依法审理体现了我市法院刑事司法审判对于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的直面回应,亦是倡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维护公共安全义务的鲜活教材,对于有效预防、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808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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