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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合与杨某山撤销赠与纠纷案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天津法院网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日前,天津高院面向社会公布了天津法院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周某某遗弃新生婴儿案等10个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杨某合与其妻魏某某共育有三女二子,杨某山为长子。2008年,杨某合夫妻房屋因拆迁置换为某小区房屋。2009年8月,杨某合将置换后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2017年春节期间,杨某合与魏某某在场,杨某山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约定:杨某合夫妻与杨某山共同生活,杨某山负责二人日常生活起居。协议签订后,杨某合夫妻开始与杨某山共同生活。2019年4月30日,魏某某去世。同年5月2日,杨某山因与其他兄弟姐妹发生矛盾,要求杨某合搬出其住所。杨某合搬出后由其他子女照顾生活。现杨某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对杨某山有关涉诉房屋的赠与。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诉房屋系杨某合与魏某某共同所有房屋拆迁置换所得。杨某合已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系杨某合夫妻将房屋共同赠与杨某山。2017年达成的《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中虽未涉及涉诉房屋,但其中已明确约定由杨某山主要负责杨某合夫妻二人生活起居。魏某某去世后,杨某山更应给予杨某合生活及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却要求杨某合搬出其住所,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涉诉房屋原为杨某合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杨某合个人享有,对该部分赠与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对未尽赡养义务子女的赠与行使撤销权的典型案例。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子女一项法定义务。《合同法》规定,子女取得老年人赠与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对赠与有法定撤销权,该内容也规定于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本案中,杨某山作为子女,已取得杨某合所赠房产,本应依照法律、道德和自己的承诺,对丧偶不久的杨某合给予更多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却因家庭矛盾,要求老人搬出住所,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在庭审中明确不同意杨某合与其继续生活,严重违背其此前承诺。杨某山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本案判决保护了老年人的利益,给违背承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以警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60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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