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某军交研究所劳动争议案
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天津法院不断完善涉军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创新涉军司法服务举措,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涉军案件,广泛开展司法拥军活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军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某军交研究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负责招待所水电及客房等维修维护、负责纯净水的制作。2018年12月7日,军交研究所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陈某某办理了退工退档手续。此后军交研究所的招待所因停止有偿服务不再对外经营,与工作人员陆续办理了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陈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军交研究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392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军交研究所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军交研究所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军劳动争议案件。部队一方作为用人单位,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考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要结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本案部队一方之所以解除合同,是为了落实中央军委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部署要求,部队开办的招待所、餐厅等场所全面停止对外经营,无继续雇佣劳动者的可能。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劳动合同法》合同解除情形进行了认真分析,最终认定双方合同解除系因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该情况已经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的可能,故劳动者主张的违法解除情形并不存在,军交研究所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845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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