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导语】
执行法院在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果的情况下,主动邀请申请执行人参与、见证执行,取得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现状的认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津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判令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向美亚财产保险(韩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531293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2019年4月,因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美亚财产保险(韩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两次约谈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得知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不经营,实际控制人系台湾人,已长期联系不上,企业还有部分员工尚未离开,但均已临近退休且已被欠薪较长时间。
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经被多轮查封、对外持股亦被多次查封。法院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对外持股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对外持股均无法处置。
为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法官两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并邀请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一同前往调查。经现场查看,被执行人确已无实际生产经营。被执行人还提供了多家法院送达的执行材料,证明该公司涉诉较多、负债累累的情况。鉴于,被执行人无可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了约谈被执行人的代理人、网络查询、邀请申请执行人实地查看等一系列措施,使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了清晰直观的了解,扭转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不到位即执行难”的错误认知,申请执行人对案件客观上“执行不能”表示理解和认同。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318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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