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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网约车停运损失的确定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重庆法院网

   【裁判要旨】

   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个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人员平均工资合理确定停运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从2019年7月起以其所有的渝AXXXX3小型汽车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滴滴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运营,并取得了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被告兰某系被告富吉公司的员工,于2020年1月1日驾驶富吉公司所有的渝CXXXX7大型汽车执行工作任务时,在荣昌区迎宾大道与陆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本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兰某负全部责任,陆某无责任。后该小型汽车在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共计修理二十天。庭审中,陆某为证明其停运损失,举示了其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车辆运营期间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现的银行记录,该记录显示上述期间共提现43723.36元。因此,陆某陈述扣除其运营成本按照300元/天酌情主张其停运损失。

   另查明,重庆市2019年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748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主张停运损失具有法律依据,陆某已举证证明其具有营运能力和营运收入,但该收入不能充分反映运营利润、运营成本,故该院综合考量陆某从事网约车运营的收益情况、其本人关于每月运营成本的陈述以及停运期间其仍有可能从事其他劳务等情况,参照重庆市2019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人员平均工资结合实际维修时间,确定其停运损失金额为57748元/年÷12月÷30天×20天=3208.22元,并判决富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陆某车辆停运损失3208.2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评析】

   支持网约车车主陆某关于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考量因素:

   首先,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停运损失为财产损失且为间接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将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做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分,《道交司法解释》则在第十四条就何为“人身伤亡”何为“财产损失”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该条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即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的损失。《道交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内容将停运损失界定为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又可以做二分,一为直接损失,一为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即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之减损,相应的作为直接损失的对应概念的间接损失即指可得利益之减少。二者之间的区别即在于前者的落脚点在于现有的财产,具有现实直观性,后者在于未来将有之财产,不具有现实直观性。本案中陆某所主张的是车辆维修期间未能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营运收入损失,该损失为间接损失。

   其次,作为间接损失的停运损失可得赔偿的前提是与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的是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又可以细分为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两个层次,责任成立因果关系是加害行为与权利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是指权利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简言之,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决定行为人有无侵害权益,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决定行为人的赔偿范围。对于前者,陆某的车辆受损已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定,且各方当事人无异议,陆某之车辆为事故所损害,表现为财产权之侵害,故在责任成立层面具有因果关系。陆某所主张的停运损失,能否获得支持,其关键在于有无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的情形,即考虑营运收入的减少是否与车辆受损事故有关。很显然,事故造成车辆维修,维修期间必然无法使用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故因果关系成立,对于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均应予赔偿。

   再次,作为间接损失的停运损失应选择合理计算方式。间接损失有其计算公式,间接损失价值=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是一个相对较容易确认的要素,该公式中较为不易确定的要素是“单位时间增值效益”这一要素,因此,“单位时间增值效益”的确定也就直接关系着间接损失的计算结果,对于这一要素,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确定方法。方法一为收益平均法,即受害人在受害前一段时间的平均收益值;方法二是同类比照法,即同等条件下同类对象的收益值;方法三是综合法,顾名思义即综合运用前两种方法确定。本案中最终对“单位时间增值效益”所采取的计算方法为同类对比法。若采收益平均法,其结果略高,但侵权法的作用不仅在于对权利进行保护,其功能还在于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边界做合理划定,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亦应考虑在个案中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考虑到在车辆维修期间,陆某本人活动并未受限,仍有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可能,故采取同类比照法确定“单位时间增值效益”这一要素。

   最后,支持停运损失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的价值之一是平等,同时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广大的网约车主所从事的网约车业务经营活动与其他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停运期间未能获得的损失法律应当提供保护,这是形式平等的体现。另一方面,网约车业务不同于其他的经营业务,网约车主是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一员,参与从事道路交通运输业务的同时还提供车辆作为生产资料,按照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人员平均工资支持网约车主的停运损失,充分考虑了其所从事营运活动的性质、内容,体现的是实质平等。职是之故,支持停运损失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13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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