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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被执行人张守海涉嫌拒执犯罪的简要汇报

  

   被执行人张守海,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香店村公民。

   申请执行人刘淑君,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海曲东路社区居委18排1号公民。

   2009年1月29日,被执行人张守海驾驶车辆载被害人高元兴发生交通事故,致高元兴当场死亡,张守海也在事故中受伤。后高元兴的近亲属刘淑君(高元兴之妻)等于2009年3月3日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12月30日,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守海所驾车辆的登记车主上诉,2010年9月15日中院终审进行了部分改判,根据一审二审的生效判决,张守海应向刘淑君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连同诉讼费合计236 228.75元。判后张守海未主动履行,我院先后于2011年及2019年立案执行和恢复执行,但张守海始终逃避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我院也未查扣到其有价值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并限高。

   2020年9月,我院对张守海的财产状况进行复查时,查明被告人张守海名下有车辆等财产,后我院将其二婚妻子康金桃一并列入财产查询范围时,案情出现转机,我院查明2015年间,张守海与其妻子康金桃二人多次共同出借款项25万元给秦超赚取年24%的利息。因秦超未按时还款,康金桃诉至东港法院,后经执行,已于2018年9月执行到位15万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47650元由康金桃从东港法院支取。2017年时,张守海曾到东港法院起诉康金桃离婚,离婚案件开庭时二人均确认上述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守海收到该款之后,并未用于清偿债务。

   除上述财产外,我院还查明,2009年交通事故发生时,张守海本人也在事故中严重受伤,其伤情应构成伤残,其可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以该赔偿款履行义务,但迄今为止,经事故对方多次催促,其故意不向对方车辆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甚至在已提起诉讼时故意不到庭,案件被按撤诉处理,致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从该渠道获得赔偿,情节较为恶劣。

   我院认为,张守海具备履行能力但存在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事实,致使本院判决裁定长期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院即于2020年9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立案之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提取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现案件正在办理之中,即将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拟于近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sfgk6317/_2547885/_4022890/685807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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