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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发现改抢劫 男子获刑四年六个月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3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兵来到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九龙公寓顶楼,采取攀爬绳索的手段,准备入窗进入该公寓XXX室被害人邹某的屋内实施盗窃时被邹某发现。邹某为防不测,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刘某兵见状即上前与邹某发生扭打,扭打中邹某的左手手腕被刀划伤、右手食指被刘某兵咬伤。邹某的妻子岳某听到动静后将客厅灯打开,邹某认出了刘某兵,刘某兵见状欲逃,后岳某开门,刘某兵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某因故被他人用锐器(如刀类)划伤左手腕部,被他人用钝器(如徒手伤)咬伤右手食指,导致:1、左手腕部裂创(裂创长度4.2cm),2、右手食指咬伤;其所受损伤程度,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b条、第5.11.4c条之规定,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被告人刘某兵有以下量刑情节: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在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561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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