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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连带”二字,保证人只在债务人无力承担责任时承担责任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法典对保证方式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新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2月5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担保案件,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判决的第一起担保责任案。

  2019年6月6日,某房产公司因临武某江山项目向某门窗有限公司订购门窗,并按某门窗有限公司的要求将订货预付款500 000元支付到广西桂林某有限公司账户。某房产公司在支付订货款之后,某门窗有限公司只提供了价值61 366元的货物。由于某门窗有限公司无法退还剩余的订货款,双方口头约定剩余的预付货款438 636元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即每月利息4 386元。2020年疫情过后,某房产公司用剩余货款产生的利息向某门窗有限公司购买了32 101元的货款。因某房产公司不再需要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货物,2020年8月25日,双方经清算确认,某门窗有限公司还需退还467 979元货款。因某门窗有限公司不能马上退还货款,某房产公司同意将该笔款项转为借款,并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蔡某和雷某对该笔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某门窗有限公司按约定出具了借条,蔡某和雷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明确保证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借贷关系由买卖合同关系转换,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合法、有效。当事人约定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未进行明确约定,视为一般保证,故蔡某、雷某对该笔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  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某门窗有限公司归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67 939元及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蔡某、雷某对某门窗有限公司第一判项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蔡某、雷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门窗有限公司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保证责任进行了重大修改。在保证方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承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从这些法条规定看,不仅保证方式、保证责任发生了根本变化,而且在财产保全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即未对债务人进行保全或债务人的财产足以偿还债务的,不能对保证人的财产保全。有“连带”还是无“连带”二字,区别巨大。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56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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