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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审判,环境公益诉讼案线上“云宣判”

时间:2021-03-13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7日上午,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利用“云会议”系统对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等6名被告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进行了线上宣判。

  疫情期间,宣判过程充分发挥“智慧法院”信息化平台优势,采用“云会议”视讯平台,实现多人多地视频连线。

  2019年5月21日,市民发现安宁市宁湖公园湖水出现“红色”区域,由此引出了一起非法排放“废醇”废水污染环境案。

  2019年12月30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对涉及该案的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等6名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庭审。

  

  经安宁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以营利为目的,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宁湖路新哨湾村96号租赁房屋(门牌“森源地带”),未办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手续,从被告人田红、居闯、何园园处购得干花生产过程中对鲜花进行脱水脱色产生的废弃甲醇,并非法从废弃甲醇中提炼燃料进行销售,并将提炼燃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至出租房外的土坑中。

  邱圣东负责购进原料及组织生产,周志华负责把“废醇”进行蒸馏、提炼,加工成可以用作燃料的产品,王文峰负责运送原料及提炼后的燃料,被告人邱圣东、周志华用王文峰名下的银行卡以日常消费支出为名义从渤海银行贷款10万元,作为邱圣东、周志华非法建设作坊的资金,并商议由邱圣东占60%的股份,周志华占40%的股份。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田红、居闯、何园园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证的义务,在未查验证照的情况下将废弃的甲醇提供给邱圣东等人非法处置,现场查获废甲醇数量经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量为53050.68公斤。

  2019年5月21日24时许,因存放提炼“废醇”产生废水的土坑排满,邱圣东与周志华用一根长约50米左右的白色塑料管将土坑内废水排放至下水道,进而排至张家坝水库,造成湖区部分水域被染成红色。

  

  张家坝水库又称“宁湖”,系一座具备工业供水、生态景观、兼顾下游防洪等综合利用功能的中型水库。

  

  2019年5月21日11时40分,安宁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安宁宁湖公园一公厕排水口处有红色废水排放到张家坝湖内”,安宁市水务局为防止水质恶化,组织实施水口封堵应急工程,产生应急费用46967.93元。

  

  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案发现场查获的废甲醇实测值为35.7%至42.3%区间,闭口闪点21℃至23℃区间。

  

  2019年6月3日经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邱圣东等人储存的液体出具鉴定意见认为:

  属于危险化学品;2.属于易燃液体。

  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邱圣东作坊原料桶及厂外南面100米处水塘均检出氟化物、甲苯、乙苯、二甲苯、甲醛,该废水有毒有害,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会污染环境。

  

  检测数据证实,提取点废水排入张家坝后,张家坝水库检测数据与2018年及2019年检测数据值相比无显著差异,检测结果属于正常波动范围,水质未受影响。在案件侦查阶段,经安宁市公安局向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委托出具处置报价,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预估处置储存废液的运输费+装卸费+处理处置费用合计为316068.80元。

  

  审理中,鉴于贮存在现场的废甲醇属于易燃的危险化学品,为消除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结合本案案情,安宁法院经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论证,制定彻底消除隐患预案,组织相关行政部门,由具备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对涉案库存的甲醇于2019年1月8日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取得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共实际产生处置费243280元,运输服务费29801.8元,合计273081.8元,已由6名被告人履行支付完毕。

  安宁法院认为:

  被告人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在不具备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中长达数月,案发时查获的废甲醇数量为53050.68公斤,生产提炼燃料中排出的废水经鉴定为有毒有害,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及周边安全造成隐患。同时,邱圣东与周志华于2019年5月21日24时许用白色塑料管将土坑内废水排放至下水道,进而排至张家坝水库(宁湖),造成湖区水域大面积被染成红色。

  虽然张家坝水库水质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数据证实,提取点废水排入张家坝后,张家坝水库检测数据与2018年及2019年检测数据值相比无显著差异,检测结果属于正常波动范围,水质未受影响。但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处置有毒物质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田红、居闯、何园园在明知被告人邱圣东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发后,被告人邱圣东、周志华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在押,被告人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被告人邱圣东、周志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在共同犯罪起帮助作用,系从犯,6名被告人到案后均有坦白和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的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安宁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圣东、周志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同时,安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判决由被告人邱圣东、周志华、王文峰、田红、居闯、何园园连带承担水污染应急处置费46967.93元(已履行完毕),及对库存甲醇废液处置及运输费用合计273081.8元,用于消除危险(已履行完毕),并就本次污染环境事件通过安宁当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护绿水青山,还宁湖美丽安宁!

  

  该案的宣判,彰显了云南法院环境司法审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今后的工作中,云南法院将继续加大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力度,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美丽云南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该案正处于上诉、抗诉期。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8031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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