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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文、杨某祯与王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

时间:2021-03-13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2016)云280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号:(2016)云28民终78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凭借款凭证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其已偿还借款,不应再归还借款的问题在审理中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进行认定与把握。

  【案情】

  2015年5月20日,杨某文、杨某祯向王某波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用款时间三个月,杨某祯同时出具10万元收据一份。因到期未能还款,双方约定将借款期限从2015年8月20日延长至2015年11月20日,现王某波以杨某文、杨某祯不还款为由诉至法院。

  【审判】

  景洪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兴波提供的借据与存款回单,是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虽然杨耀文、杨廷祯提出只收到90000元,其中10000元于当日转账时预先扣除,并且已还清借款的抗辩主张,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王兴波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虽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但王兴波要求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范围,故对王兴波要求逾期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杨耀文、杨廷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王兴波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原审判决宣判后,杨耀文、杨廷祯不服,向西双版纳州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上诉人证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上诉人还款192100元,上诉人已还清欠款,被上诉人应当证明该192100元款项不属本案争议借款的还款。另外被上诉人委派其侄子李华峰向上诉人杨耀文收取40000元应视为向被上诉人还款。上诉人杨耀文未向被上诉人借款,借条上“杨耀文”的名字是杨廷祯代签,所以上诉人杨耀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王兴波答辩称,上诉人转账时间在出具借条时间之前,双方之间除本案争议款项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所以不能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款系支付本案欠款, 被上诉人委派李华峰向上诉人杨耀文收取40000元一事不属实, 上诉人杨耀文向王兴波借款有转账凭据及借条证明,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事实能够确认,而被上诉人却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将该借款进行了清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出借人凭借款凭证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借款人提出其已用汇款方式分期偿清了借款,不应再归还借款的主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除本案借款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所以在出具本案借据前后均存在相互汇款情况,应如何认定相互汇款情况是否与本案借款有关呢?由于借款到期后,上诉人又于2015年8月20日在借据特注“续借款日期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11月20日止”内容,表明上诉人认可借款至2015年8月20日止尚未归还的事实,所以,上诉人提供2015年8月20日之前向被上诉人的汇款不应确认与本案借款有关,而该日期之后,被上诉人提供凭证证明其向上诉人的汇款金额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汇款金额基本一致,所以上诉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将该借款进行了清偿,其偿清了借款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民间借贷中,除上面情况外,还应注意其他很多情况,如:1、借款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否则不利于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同时要注意借条与欠条区别,借条反映的纯粹是借贷关系,欠条除反映借贷关系外,还包括买卖、赔偿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及引起的后果却不一定相同。另外,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时起计算二年,并且最长可以保护的期限是20年,但欠条应从出具时起算二年。此外,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一定要当面签订,防止对方借口另行找他人签名后,出现纠纷后不承认签名情况出现。2、出借人要注意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信息并保存,因为有些人有多个名字,可以防止借款协议上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情况。另外,在产生纠纷后,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有清楚的对方身份信息。3、提供的借款尽量采用转账方式并保存付款凭证,采取现金交付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收条,因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交付借款后民间借贷关系才成立。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要注意的问题在这里不再累赘。

  (供稿: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蒋荣春)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11/id/3337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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