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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约定意外事故却遭拒赔 法院:没这个道理!

时间:2021-04-14 作者:佚名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2年9月30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人寿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其中包含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2020年4月25日,原告陈某在彭水县善感乡罗兴村二组转运电杆的施工作业中意外摔伤,后被彭水县中医院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7天。好转出院后,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陈某残疾保障金10 000元。原告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被告某保险公司称,原告陈某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属实,但其是否构成十级伤残,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该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那么保险公司才能对原告陈某进行赔付。对此,原告陈某难以接受,认为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就摆在眼前,被告某保险公司却仍然强词夺理。愤怒之下,原告陈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诉至彭水县人民法院。

  彭水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对涉案的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了审阅,结果发现该保险合同中约定:一经发生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则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理赔,经鉴定,如被保险人构成十级伤残,则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残疾保障金10 000元。即该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鉴定机构,也即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原告或被告任意一方委托了合法的鉴定机构鉴定原告陈某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陈某均可据此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认可原告陈某发生约定保险事故属实,但其仅以原告陈某未经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由拒赔,确实难以让人信服。考虑到本案是一起小额诉讼,承办法官联系上被告某保险公司,释法说理,耐心调解,最终,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陈某残疾保障金10 000元,至此,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中国汉字博大精深,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各方当事人对达成的合同中的某些条款难免存在不同理解与分歧,故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谨慎审核,从源头避免纠纷的产生。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584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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