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变更?
【裁判要旨】
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除双方重新约定外,无符合重新分割条件的重大理由,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其中的条款。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易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了位于原重庆市荣昌县的门面一幢(登记权利人为刘某、易某)。其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月1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该门面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一楼由女方居住,二楼由男方居住。离婚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离婚协议约定使用该门面。此后,原、被告因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及琐事多次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渝015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分割。共同共有关系应限制在家庭、夫妻、共同继承等具有身份关系的情形中,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终止,对物共同共有关系基础丧失,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共有物分割条件,继续维持共同共有关系是对当事人离婚意思的否定。且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共同共有”应系双方错误理解,应认定为原、被告对物权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应当支持原告分割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分割。共同共有关系可以进行约定,原、被告有关于共同共有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且刘某没有重大理由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应合理界定离婚协议性质。学理上有观点将离婚协议界定为混合合同或附条件民事协议。不同于民商事、财产性合同,离婚协议系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部分,且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需以双方离婚行为成就为前提。因此,离婚协议除受民商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约束外,还具有特殊性。若任意否定某项条款,其他条款的稳定秩序也可能受到伤害,从而陷入更多的混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基于协议相关条款的联系性、一体性,无符合分割条件的重大理由,不应支持分割。
其次,共同共有关系可以约定。在共同共有中,特定的共有关系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但共同共有的产生条件并不排斥合同约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民法是私法自治范畴,若将共有人应具备的共有关系限制在家庭、夫妻、共同继承等具有身份关系的情形,有背离法条原意之嫌。因此,即便如夫妻关系等共同共有基础关系丧失,双方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本案中,离婚协议对于当事人有效,且关于共同共有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所以原、被告对物权的共同共有是有效的。
最后,需严格把握重新分割的重大理由。我国物权法和民法典均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根据上述规定,就本案而言,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的解除等。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又对共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因此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有分割财产的重大理由。但何为上述规定中的“重大理由”,相关法律并未做具体的解释。笔者认为,除重新约定分割外,符合“重大理由”标准至少应与以下几种具体类型相当。如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挥霍共有财产,使对方的合法利益或共有物的本身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对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如出现特殊情况需处理共有财产,否则将使一方日常生活无法保障、处于极度困境或者威胁生命健康权时,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本案中,刘某提出的原、被告因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及琐事多次发生纠纷的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要求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重大理由,故不应支持分割。
本案一审案号:(2020)渝0153民初1011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853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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