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冲涡流扫查技术”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2020年是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天津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天津知识产权强市与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和《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广泛凝聚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强大社会力量。
原告:因科公司
被告:特米斯公司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1号
【案情摘要】
崔某曾作为因科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参与了因科公司拥有的脉冲涡流扫查技术成果的技术研发工作。崔某离职后创建特米斯公司,从事与因科公司相同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与技术研发工作,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作为发明人,以特米斯公司的名义申请“201710872279.6一种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因科公司认为,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崔某在因科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因此,诉争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因科公司享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诉争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因科公司。
法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记载崔某系销售人员,但其工作内容包括相关技术问题的研发,且其作为发明人申请的诉争专利技术与其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崔某在与因科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诉争发明创造,与其在因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因科公司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依法属于因科公司。法院判决确认申请号为201710872279.6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因科公司。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是此类案件认定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会以劳动合同为认定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约定过于宽泛,或者约定的职责和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同。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并非认定本职工作和分配的任务的唯一证据,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认定。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947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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