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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警方依法予以处罚

时间:2024-03-25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政法网

  

  北京警方结合节后首都治安形势特点,持续开展治安、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强化治安类违法扰序问题查处,严密社会面治安管理,确保各类安全风险隐患防范于未然。近日,房屋租赁中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被警方依法处罚。

  单位承租住房供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处罚

  2月29日,海淀公安分局恩济庄派出所在对辖区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公司承租一房屋用于职工宿舍。期间,该公司未对宿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店长作为宿舍管理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产中介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处罚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广外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西城区某小区出租房被承租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房屋为某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该中介公司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不了解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房产中介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3/t20240319_1663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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