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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价保”规则“朝令夕改”消费者起诉 北京互联网法院:应遵循约定赔付差价

时间:2024-03-25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政法网

  

  北京的刘先生刚花500多元在网上买了双心仪的登山鞋,明明页面标有“价保”,结果却在自己交了钱不到一周时间就开始降价,向商家追索差价结果还被拒绝。刘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起价保补偿案。

  据了解,价保全称价格保护,指的是如果所购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售价下跌,消费者可以申请退还差价的服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2022年5月25日,刘先生受到某平台的推广吸引,打算在该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处购买一双登山徒步鞋。因担心“6.18”大促降价,刘先生咨询该商家客服,得知该商品仅享受7天价保。但他发现,该商品页面又显示平台提供30日价保服务。

  该平台价格保护政策显示,“单品价保金额=下单时基准价-申请价保时基准价-价保系统已经返还的金额。备注:下单时基准价=下单时商品价-下单时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包含直降、返现、返券、满减等),申请价保时基准价=申请价保时商品价-申请价保时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包含直降、返现、返券、满减等)。举例说明:如您下单时商品为1000元,下单时使用优惠金额为100元,申请价保时商品为1000元,优惠金额为200元,则您下单时基准价=1000-100=900元,申请价保时基准价为1000-200=800元,单品价保金额=900-800=100元。”

  刘先生询问平台会员客服专线,客服承诺该商品价保覆盖“6.18”大促期间。基于这一承诺,原告购买了该商品,优惠后共支付价款519元。

  然而6月1日,该商品优惠后到手价格下降至470元,刘先生向平台申请价保补偿时却被系统拒绝,第三方商家和该平台均主张价格保护的基准是商品原价,并非到手价,这与刘先生事先得到的信息以及该平台页面的价格保护政策说明不符。他多次与平台客服沟通,客服表示“无法申请差价”。关于价保政策,平台客服未给出回答。于是刘先生将平台和商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平台经营者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公司是涉案平台的实际经营者,刘先生作为消费者使用平台购买商品时,与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且有效。因此,双方应共同遵守所达成一致的价保政策及有关价保的计算方式,电子商务公司有义务依照约定向原告提供价保服务。

  该案中,刘先生与电子商务公司达成涉案商品价保30日的合意后,基于信任下单购买,随即享受价保服务。根据价保规则显示,享有价保服务的基准价格应为优惠后的金额,而非商品原价,刘先生应当享有2022年6月1日涉案商品价款为470元的价保服务政策。在双方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公司否认平台公示的价格保证金计算规则,未按照其公示的价保政策履行相关义务,平台对于争议纠纷的鉴定结果为“无法申请价保”,拒绝返还差价,违反了双方此前达成一致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判决电子商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先生价保差价49元,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3/t20240318_1663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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