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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整理丈夫遗物意外发现转账记录!另一女子浮出水面…

时间:2024-04-13 作者:佚名来源:龙江政法网

  基本案情

  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在整理其丈夫手机等遗物时,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丈夫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并向被告通过赠送、支付、转账共计65笔数额高达9万多元的共同财产。原告在发现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其丈夫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向被告赠与、转账、支付的不当得利。被告抗辩,上述款项系原告丈夫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被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且为全部无效。被告取得赠与的款项主观上并非善意,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并对被告的不当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以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4/01/content_8980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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