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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宠物犬未栓绳被车撞伤 责任谁来负

时间:2024-04-13 作者:佚名来源:龙江政法网

  近日,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狗未拴绳被撞伤,宠物饲养人向司机及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

  案件回顾

  近日,原告杜某带领其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遛弯,杜某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期间宠物狗突然横穿马路。此时,被告史某驾驶车辆自南向北驶来,史某车辆保险杠与宠物狗相撞,导致宠物狗被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杜某报警,交警现场取证,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告知原告和被告自行沟通解决。经过协商,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杜某向鹤岗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史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宠物狗治疗费及产生的交通费共计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杜某的宠物狗与史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受伤,史某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关键在于史某是否具有过错。虽然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但杜某对其宠物狗负有管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从庭审中双方的叙述能证明,原告杜某对宠物狗并未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从马路突然窜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杜某不应放任所饲养的宠物狗随意在马路上奔跑,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法院认为史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经法官调解后,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杜某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100元,原告同意并撤诉。

  法官提示

  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管控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能避免宠物被伤害。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4/01/content_8980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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