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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网站传播影视收会员费 万宁一男子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2年8个月

时间:2024-08-04 作者:佚名来源:海南政法网

  

  万宁市男子陈某某自己建立、经营一个网站,从其他网站链接影视作品1187部,其中包括许多热门影片,并从中收取会员费。经查明,陈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情节严重,因侵犯著作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某不服上诉,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建网站

  非法链接一千余部影片

  自2020年4月开始,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购买域名、租用境外服务器,自行搭建魅力社网站,通过苹果CMS视频管理系统,从“最大资源网”等网站收集影视作品,链接到魅力社网站供公众观看。魅力社网站内的VIP电影、福利视频、福利电影等栏目影视作品,均需通过注册会员账号登录播放。会员购买充值卡分为包季、包年、包永久,包季98元,包年198元,包永久999元。

  2020年,公安机关在净网行动中发现陈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立案侦查,后于同年9月5日抓获陈某某。经鉴定,陈某某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共计1187部,魅力社网站注册会员29724个,点击量500676次。

  因侵犯著作权

  获刑2年8个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侵权影视作品数量共计1187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但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遂以陈某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宣判后,陈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量刑并适用缓刑。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已对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陈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新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对其请求改判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陈某某在本案之前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追逃数年,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后又犯本罪,其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情形,对其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亦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58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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