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67万余元购买养生保健服务后,发现商家虚假宣传
预付67万余元购买养生保健服务后,发现商家虚假宣传
法院: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退还未消费金额
预付卡在消费实践中存在服务质量难保证、“霸王条款”限制多、经营者擅自关店“跑路”等诸多问题,尤其是消费者在通过预付方式进行高额消费后,发现购买的项目不具有经营者所宣传的功效时,往往容易陷入退款难的困境,只好诉至法院。对此,法院该如何判?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廖某在某养生馆购买了太极益脑、肝胆排毒、固本培元等多项按摩养生保健服务,并多次通过预存的方式共计支付673544元。之后,廖某认为该养生馆虚假宣传其按摩养生保健服务项目具有理疗和防治疾病的功效,所推荐的肩颈舒缓草本油等养生保健服务产品未能达到所宣传的效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尚未消费的297564元。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经营者负有主动告知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养生馆对上述属于其主动告知义务范围的内容向作为消费者的廖某进行了明确告知,侵犯了廖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妨碍了廖某选择服务及产品的权利,动摇了廖某与某养生馆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不能实现廖某的合同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由某养生馆退还廖某未消费金额297564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某养生馆未能明确告知廖某关于服务项目的真实信息,侵犯了廖某的知情权。
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罗江南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801/2896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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