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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电梯里劝阻吸烟反被打,珠海市横琴法院:赔偿!

时间:2024-08-08 作者:佚名来源:广东政法网

  电梯属密闭空间,禁止吸烟。16岁的少年小夏(化名)善意提醒张某不要在电梯里吸烟,却遭到对方的拒绝和暴力回应。珠海市横琴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民事侵权案件。

  16岁的小夏在某小区乘坐电梯,电梯内张某拿着一支点燃的香烟。小夏试图进行劝阻,张某拒绝接受规劝,两人发生口角。双方出电梯后,张某用手击打小夏头部,小夏的眼镜当即被打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小区工作人员见状赶来拉开两人,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警方赶到后,小夏因感到头晕被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头部损伤疼痛。

  次日,公安机关在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随后,小夏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和财产损失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在公共场所——电梯内吸烟,已属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面对小夏的合理劝阻,非但未能理性对待,反而以暴力相向,殴打小夏致伤并导致其眼镜损坏,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夏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益,法院认定张某具有过错,应赔偿小夏由此导致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须赔偿小夏因头部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724.92元、眼镜修复费用即财产损失费1290元以及交通费等,总计2000余元。

  法官后语:

  电梯间均属禁烟场所,因电梯内空间狭小,空气流通慢,吸烟不仅会威胁到乘梯人的身体健康,还易引发火灾隐患。本案中,张某在电梯内吸烟,拒不接受合理劝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伤害他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背离了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

  劝阻他人在禁烟场所吸烟是一种值得提倡和肯定的善举,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正义与善良应当得到有力保护,无视他人权益、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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