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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刑不”?审慎不起诉

时间:2024-08-13 作者:佚名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酒后挪车,造成了剐蹭事故。近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在“醉驾意见”施行后的第一个醉驾不起诉案件,融情于法,传递司法善意,彰显检察温情。

  

  办案人:邵晨

  职务: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

  今年7月,家住沈阳的孙某带着一家老小到锦州自驾游。儿子刚刚考上大学,一家人本想开开心心地游玩一番,不料一时的糊涂,却给这场旅行蒙上了“阴影”。

  “儿子,你这个车停得不行!”

  刚从笔架山游玩回来的孙某一家人乘坐其儿子驾驶的车辆停在了酒店门前的公共停车场内。下车后,孙某看到儿子停的车有些偏,便上车想调整一下。但没想到,向后倒车不足3米,就将后方停放的一辆小轿车碰上了,造成了一起剐蹭事故。孙某立即通过酒店联系受损车辆的车主,并在对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后依例对孙某进行了测酒,这时孙某才想起来,自己刚刚在海边游玩时喝了几罐啤酒。

  经检测,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68mg/100ml,且由于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后,综合考虑孙某驾驶机动车目的、醉酒程度、道路情况、行驶时间、距离、速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认定孙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也是古塔区检察院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施行后,办理的第一个醉驾不起诉案件。

  “孩子大学毕业想考公,自从出了这事儿,我没有一天能睡得安稳,就怕因为自己的错误断送了孩子的前程。”当我将不起诉决定书交到孙某手上的时候,孙某感动得双手颤抖。他由衷地感谢锦州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办案,并承诺以后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喝酒坚决不碰车,也会告诫身边的人不要有侥幸心理。

  法有尺度,也有温度。作为检察官,我们一直秉持惩治与教育并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真诚认罪悔罪以及积极弥补损失的犯罪嫌疑人,积极帮助他们从偶然的一次“越轨”中尽快回归,通过不起诉的温度与力度,传递司法善意,彰显检察温情。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3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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