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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热天20次奔走感动原、被告

时间:2024-08-13 作者:佚名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面对无法承担高额利息的被告公司,如果原告坚持索要全额利息,被告即使给付一半,也将会落得破产的结局。办案人找到案件化解的关键点——“利息”,放弃休息时间,与原、被告沟通20余次,晓以利弊,最终化解此案。

  

  办案人:姜晶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

  前不久,看着我这么大岁数在大热天里奔走20余次,提出十多个调解方案,原、被告被感动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全部货款。

  2014年,丹东某城建公司经营者孔某某从丹东某混凝土公司购买价值12万元混凝土,但货款一直未支付。该混凝土公司多年间屡次向孔某某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在今年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孔某某给付货款本息22万元。

  我找到被告孔某某,询问为啥不给货款,“我不是不想还款。我是另外一起案件的债权人,某单位现在还欠着我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导致资金缺口补不上。我想通过分期给付的方式偿还原告的债务,但原告要求我还需支付10万元利息。我自己的公司亏损严重,哪怕利息打个对折也难以给付……”孔某某说道。

  我对孔某某说:“你既然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了理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济拮据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理由。”

  孔某某说:“我刚才说了,我现在经济状况很窘困,公司很可能破产,那么高昂的利息怎么偿还?谁来理解我的难处?”

  听了孔某某的陈述,我找到了债务拖延10年的症结。我想,既然矛盾的焦点在于双方对给付利息产生巨大分歧,那就以利息作为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于是,我对孔某某说:“债务拖了这么久,原告的权益必然会受到影响,建议你先给付12万元本金,我会将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原告沟通,争取在利息给付问题上原告能作出适当调整。”

  孔某某说,如果能这样的话,那就太好了!

  我到原告丹东某混凝土公司,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我告诉这位负责人,孔某某经营的丹东某城建公司由于其他单位多年来一直拖欠工程款而经营陷入困境,孔某某认为原告公司要的利息过高。

  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说:“孔某某欠我公司钱10年有余,我公司已经给足了他机会,忍了这么久才提起诉讼,也算仁至义尽了,收取利息也是依法依规。”

  我对这位负责人说:“现实情况是,你公司如果坚持要求其支付10万元利息,会让被告公司雪上加霜,一旦被告公司破产,你公司的债权也将难以保障。如果孔某某能一次性履行全部本金,你公司能否在利息方面作出一些让步,以此最大限度拿回欠款。”

  为了尽可能妥善化解纠纷,我放弃休息时间,20余次与双方沟通,提出了不下10个调解方案。看到我一大把年纪还多次奔走于双方之间,不遗余力想方设法帮助企业拿回拖欠已久的欠款,原告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十分感动,愿意就利息问题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孔某某在当月分两次将债务本金给付完毕,原告某混凝土公司免除被告孔某某的全部利息。

  此后,孔某某通过各种努力筹款,在7月初先行给付3万元欠款,7月下旬将剩余的9万元欠款一次性全部偿还完毕,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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