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伤,能算工伤吗?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
工伤怎么认定?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上班路上接送小孩上学,遭遇事故,能算工伤吗?节日假期从老家返程上班,路上出现事故呢?打工人对于“工伤”问题,想必心中都充满了困惑。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来讲讲法律上如何认定工伤?
张某是某五金厂的员工。一日傍晚6时12分左右,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五金厂下班回家。张某行驶了约3分钟,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伤情结论为:1.右肩袖损伤;2.左胸第4-7前肋骨折;3.右胸第5肋骨骨折;4.左胸腔少量积液;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张某就其受到的上述事故伤害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受理后,向该五金厂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但五金厂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就张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市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张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遂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张某受到上述事故伤害为工伤。
该五金厂对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张某是在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五金厂的诉讼请求。五金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释疑解惑: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上下班时间”,本案承办法官李恒勇认为,应根据掌握的证据,结合以下三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时间因素。顾名思义,交通事故发生于上下班途中,但在实践中一些问题也容易产生争议。一是迟到、早退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迟到、早退是单位内部对本单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监管到位,与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权审查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是否属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执法行为无关。对于职工而言,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约,但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获得工伤保险的资格。迟到、早退的合理时间应当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只要职工到了单位,即使提前数小时离开单位,也属于下班。但如果职工迟到数小时,则不能简单地认为上班,而应当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此外,对于上下班时间不固定的职工而言,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应当结合证据以及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二、路线因素。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合理路线”,因为职工上下班并不一定是直线距离,还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根据绕道原因而定。实务中有客观原因(如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原则上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也有因私事绕道,不能一刀切,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所必需的活动(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他情形(如下班后朋友聚会等)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绕道距离的长短也应作为是否上下班合理途径的考量因素。至于绕道距离多远才属于合理范畴,亦应以社会普遍认识为基础加以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关于非固定居所到用人单位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提供宿舍时,“单位宿舍”不是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唯一标准。即使公司为职工提供了宿舍,但职工因故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仍属于工伤,因为对于单位宿舍和住所地,职工有选择的权利。二是节假日职工到居住处所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号的答复己明确,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此外,路线的长短与是否为“合理路线”无关,如一些跨省市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被认定为工伤。
三、目的因素。上下班途中的目的,是到公司上班,或工作结束后回家。即以住所地和公司就业场所为起终点,采用合理的路线上下班途中没有中断和脱离的情况。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不得不中断或脱离时,只把中断和脱离期间不视为上下班,但回到合理路线后的部分依然视为上下班。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5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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