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替考?可真“刑”!深圳坪山区检察院提醒
替考不是捷径,而是“绝境”!有人企图找亲友代替自己考试,最终,应考者和替考者双双坠入法网!这是近日深圳坪山区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案情显示,犯罪嫌疑人吴某和刘某系妯娌关系,二人均报考了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4年4月,因刘某处在哺乳期,遂提议吴某代替刘某参加该考试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课程考试,吴某答应后刘某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吴某。2024年4月13日下午,吴某带着刘某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替考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吴某在考场办公室被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刘某接到民警通知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查,坪山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刘某参加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吴某代替他人、刘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考试罪的规定,但考虑到吴某、刘某有自首情节,案件情节轻微,两人认罪态度良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对其二人拟做出不起诉决定。为促进司法公正,坪山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和分析了案情;吴某、刘某作了深刻忏悔,表示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不再做代替考试的违法行为,希望给她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认真讨论评议,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吴某、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考试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诚信应试是每一个考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采用替考等方式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应试者和替考者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希望广大考生要以案为鉴,充分认识替考行为的危害以及法律后果,遵守考纪,诚信应考,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一旦误入歧途却无法挽回。切勿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触碰法律的底线,以身试法!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6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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