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仍是原公司高管?江门鹤山法院:30日内变更登记
在现代社会职场,从一家公司入职、离职,本是平常事,但让陈小姐没想到的是,她从某公司正常离职四年了,仍被该公司登记为财务人员并因此产生不该有的纠纷,最终走上法庭……近日,江门鹤山法院审理了这宗案件。
陈小姐曾在鹤山某工程公司从事财务一职,四年前,她从该公司离职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近期,陈小姐在求职过程中意外发现,该工程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其财务负责人仍为陈小姐,一直未有变更,且该工程公司已被纳入失信名单,该企业公示的信息给陈小姐的求职应聘带来严重阻碍。
此后,陈小姐多次向公司负责人交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未果,遂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为由将该工程公司起诉至鹤山法院,由源冠泉法官及其审判团队负责。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小姐在某工程公司工作期间担任财务负责人并已于2020年离职且办理了财务交接手续;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工程公司仍将公示的财务负责人登记为陈小姐。
事实上,陈小姐已从该公司离职,与该公司无实质关联,已不具备担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工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该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现陈小姐起诉要求该公司履行,合法有据,鹤山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鹤山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工商登记。
一审判决后,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公司高管的选举、任命和登记,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但是,当公司内部治理失范、脱轨,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对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造成侵害或具备侵害可能性时,相关权利主体可依法寻求司法救济,公司亦将因此面临不必要的官司。
鹤山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公司企业,公司登记内容具有公示公信之效力,对于公司正常运营,保障社会经济关系稳定等均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商事主体,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公司登记公示义务。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7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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