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微信账号“来钱快”?法院认定构成帮信罪
微信已成为常用的社交软件之一,它在满足人们网络社交需求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觊觎。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微信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案情】
夏某在网络上看到高价收购微信账号的广告,便将自己闲置的微信账号卖出并获利400元。发现这个“商机”后,夏某招揽唐某等人共同贩卖微信账号。夏某、唐某等人通过从中介处购买转售、以有偿租借账号为幌子骗取“号农”账号出售等方式进行获利。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夏某获利50余万元,其他人员获利1.5万余元至8万余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夏某、唐某等10人共同参与实施向网络诈骗团伙出卖微信账号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判处夏某、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或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银行卡和手机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帮信行为类型。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收购并出售绑定手机号或银行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即微信账户,从而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夏某等人在明知转卖微信账号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旧大量向他人购买、租借微信账号并予以转卖赚取差价获利的行为,属于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
从办理的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析来看,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群体。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在利益诱惑下,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法院提醒,公民要强化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坚决不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两卡”等出售、租借给他人,以防自己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同时,学校、社会要多方联动,对在校大学生、刚毕业的学生群体,加强关于“反诈”“帮信罪”等的普法宣传。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2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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