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能否冲抵雇主自身赔偿?
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员工受伤后获保险公司赔偿
赔偿金能否冲抵雇主自身赔偿?
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然而,当团体成员发生意外事故并需要获得赔付时,很多人会产生疑问: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是给个人还是单位?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团体意外险赔偿金纠纷后,输了官司的被告人成都某公司还给承办法官送来了一面写有“真情为民践初心 助企纾困解难题”的锦旗。
2018年,蒋某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7月,公司为蒋某购买了团体意外险。2020年11月,蒋某在职期间不慎受伤,经鉴定为工伤9级伤残等级。公司在蒋某受伤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2021年1月,蒋某就其因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向新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公司向蒋某支付7万元赔偿金。
2021年11月,劳动争议纠纷了结后,蒋某授权公司代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同意保险公司将其伤残理赔保险金3万元支付至公司账户上代为保管。公司以“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拒绝将3万元保险赔偿金返还给蒋某。今年5月,蒋某将成都某公司诉至新津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购买团体保险有义务支付保险费,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蒋某都是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被告人成都某公司以“谁出资谁受益”,作为其获取本应由受益人蒋某取得的保险金,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非法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蒋某委托其收款就将伤残理赔保险金转让给了自己。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成都某公司退还蒋某3万元保险赔偿金。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判后答疑,针对被告人提出的疑惑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答,就案件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中的逻辑关系向其进行了阐释。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被告人成都某公司当庭将3万元赔偿金支付给蒋某。
被告人主动履行后,法院向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829/2905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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