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约的空调维修工人坠落受伤,业主是否需要担责?丰台法院这样判
处暑虽已过,但高温不减,空调是千家万户必不可少的家用电器,但在使用过程中难免出现损坏和需要保养维修的情况,空调维修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意外坠落受伤,牵出多种法律关系,涉事各方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通过某小程序“空调维修快修”下单空调维修服务,服务商北京某科技公司接单后将该维修订单转给石某,石某联系李某上门维修,维修费用由石某结算。当日,李某携带维修工具到达王某家实施维修工作,楼层为8层,李某将安全绳绑在室内的暖气片上,便出窗外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李某脚踩的屋外侧面水泥板碎裂,导致李某失去重心从8楼掉下,安全绳被扯断,李某受伤。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将石某、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丰台法院审理
空调维修具有较强专业性,一旦出现故障,需要请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维修,给付的报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因此,家用空调的维修安装一般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提供服务的维修师傅李某是承揽人。但是,王某在网上下单空调维修服务,其合同相对方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李某并非王某选任或指定,而是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安排,李某在安装现场作业时,业主王某并不存在相关过错,因此,王某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其自身摔伤,应承担相应责任。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选任不具备维修空调资质的李某,存在选任过失,对李某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50%的责任,石某承担此次事故25%的责任,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5%的责任。最终,丰台法院判决石某、北京某科技公司分别赔偿李某16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丰台法院法官提示
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务期间,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指示完成工作;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要支付工资,而且还要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用工或劳务关系,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因此,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9/t20240903_1667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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