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粉丝的带货主播,竟是欠钱不还的被执行人......
8月中旬,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执行案件,张某、赵某因生意周转向孙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但在约定还款日到期后拒不还款。孙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发现,张某、赵某在大兴安岭地区居住,赵某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未找寻到车辆,无法进行处置拍卖,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张某和赵某,张某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赵某虽接听电话,但态度消极,逃避执行,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此时,案件突破口出现,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张某和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注册店铺并售卖山货。执行干警发现该店铺粉丝量已经超过50万,间接证明被执行人具备还款能力,于是立即向该商铺网络资金账户的管理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调查张某、赵某在注册店铺保证金账户及货款账户信息。3日后,得到调查结果,二人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高达20余万元。执行干警立即依法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并联系上被执行人赵某,严正告知其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后果。
在法律的威慑下,张某和赵某主动联系上法院,并向孙某偿还了全部欠款。至此,案件执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4/2024-09/26/content_12747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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