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举证?责任自担!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既有权利也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电子元器件,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如期支付了首期货款,却迟迟未收到货物。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告,要求B公司发货,但B公司未作出回应。2022年7月,A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书面告知B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B公司仍未回复,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B公司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直至庭审时,B公司才出示已将货物交付给A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据。A公司收到证据后,当庭撤诉。但B公司认为,A公司提起本诉系滥用权利,增加其诉累,随即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为应对本诉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2023年7月6日,A公司向B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内容为告知B公司因其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送货,请B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现无证据证明A公司在起诉前,其已知晓B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A公司员工,且B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举证通知书后,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A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要件,系按照法定方式解决纠纷,合法行使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客观上不构成滥用诉权。且A公司在收到B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后,当即撤回本诉起诉。B公司未充分履行合同附随的告知义务和怠于行使举证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反诉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当事人持有证据,收到诉讼文书后,不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不仅影响审判效率,扰乱正常的诉讼审判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有可能给自身带来不利后果。本案是在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无效后出具的判决。B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已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A公司提起诉讼系滥用诉讼权利,系过错方,故A公司应承担B公司的律师费。法院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后进行了详细分析,确认A公司并非滥用诉讼权利,而B公司有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故B公司虽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仍应自行承担应诉产生的律师费损失。
在此提醒,举证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诉讼权利,更是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的诉讼义务。合同当事人应怀着友好协商的态度,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9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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