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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抢走金手链 酒醒归还也得判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朋友相聚,推杯换盏,本是一件美事。但是一旦饮酒过量,一方面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另一方面更要约束好自己,千万不要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否则法律不会因为饮酒过量就多加宽恕。近日,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酒后抢夺案件,犯罪嫌疑人赵某因酒后冲动,抢夺一条金手链而被批准逮捕。

  

  办案人:杜娟

  职务: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今年10月的一个夜里,包某(女)与朋友聚会,席间包某与朋友们都喝了不少酒。晚上11时许,包某与朋友们分开后独自回家,因饮酒过多,她便坐在路边休息。

  此时,同样是醉酒后的赵某(男)在饭店出来后发现坐在路边休息的包某,见包某处于醉酒状态,遂心生歹意,在包某周围环绕几圈观察周围情况,并将目标锁定在包某左手的金手链上,赵某假意上前询问包某的情况,并趁包某不备将其金手链抢走,随后逃离现场。

  包某在受到惊吓后一下子就醒了酒,马上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焦急地等待着民警。而此时的赵某也逐渐清醒,在做了亏心事之后如芒刺在背,他在案发现场周围来回徘徊,观察包某和警察的动向,回家后将其抢夺一事告知亲属以寻求帮助。

  此时,清醒后的赵某心中也是充满悔恨。最后,在内心苦苦挣扎过后,赵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我办理本案时告诉赵某,虽然他迷途知返,及时投案并返还了被害人包某的金手链,但法不容情,加之赵某有多次犯罪前科,目前,其已被海州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包某虽然最后没有实际财产损失,但午夜的这一场“虚惊”让她至今心有余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作为办案人,我想提醒大家,每个人都是自己行为的第一责任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朋友聚会时一定要控制好饮酒量,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拼酒、劝酒的行为,确保自身安全。同时,同行人员一定要多照应,确保醉酒人员尤其是女性安全回家,避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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