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打赏寻真爱这钱能要回来吗?
核心提示
网络直播固然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但也带来了诱惑和风险。在虚拟的网络中大家要提高社交辨别能力,切勿激情打赏、盲目消费。没有达到违背公序良俗,以恋爱结婚为幌子借机索要甚至骗取对方财物的程度,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办案人:周峰
职务:法库县人民法院秀水河子人民法庭庭长
近日,我成功调解一起涉及直播打赏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是一个农民,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其将卖牛款等家庭收入20余万元全部用于网络直播打赏,目的是与某平台注册的一名主播——被告周某建立恋爱关系。
通过平台相识后,周某在直播时要求张某帮助完成任务,随后,其与张某通过微信私下联系,聊天时语言暧昧,以博得对方同情,多次表达爱意,让对方信任自己。张某通过微信零钱及绑定的银行卡在平台充值20万余元购买电子币,给周某的直播打赏,可以说是倾其所有。此外,张某还于2022年12月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999.9元,2023年1月向被告转账888.8元。
起诉至法院后,原告张某主张与被告周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及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之规定,主张撤销赠与。
但实际上,张某未直接向被告周某转款进行赠与,而是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进行消费,双方聊天记录中也并未载明以结婚为目的保持恋爱关系,故不能认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周某认为,上述行为是消费行为,与张某之间不存在赠与法律关系,双方也并未表明以结婚为目的恋爱关系,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且周某于2023年2月通过微信向张某返还1万元。
我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考虑到张某、周某对网络直播打赏的定性存在分歧,且相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若直接判决,可能得不到双方的认可,达不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于是我多次进行阅卷、查询案例库,总结该案争议焦点,多次与双方及代理人耐心沟通,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并释法说理。最终,双方都同意各让一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日前,周某已返还张某通过平台打赏及微信转账的部分款项。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4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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