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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友“搭把手”抬玻璃受伤致残 法院调解让三方握手言和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来源:四川长安网

  

  

  庭审直播现场

  

  11月8日,阿坝中院组织开展了一场“庭审进万家、庭审进扎康”直播活动。此次庭审直播是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经组织调解,当事人三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被告撤回上诉,原告撤回一审起诉。

  

  今年3月6日,张某在好友王某经营的超市与王某一起吃饭时,玻璃店主刘某到超市为王某安装玻璃,请王某帮忙抬玻璃,王某又请张某帮忙。张某在抬玻璃时,玻璃突然碰撞爆裂,导致张某左手拇指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好心帮忙却受伤致残,张某将好友王某和玻璃店主刘某诉至松潘县法院。松潘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各方证据,判决刘某作为安装玻璃受益者,承担70%的责任,赔偿82743.5元;王某作为张某邀请人,承担20%的责任,赔偿23141元;张某在安装玻璃过程中负有自我保护、注意安全义务,自负10%的责任。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阿坝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认为,张某、王某原系同村好友,关系良好,如果依然强硬判决、强制执行,会让好友间的情感留下难以抚平的裂痕。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多次上门查看事发现场,与各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释法明理,渐渐缓和了当事人强硬态度,在庭审直播现场组织各方调解。最终,三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刘某撤回上诉,张某撤回一审起诉。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邻里好友之间相互帮忙“搭把手”是常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搬货,互帮互助本是善举,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了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帮忙要量力而行,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有风险的事应当及时拒绝,否则出了意外,自己的责任还得自己负。

  

  被帮工人也要考虑清楚,你接受的不只是帮忙,还有对帮工人的责任。必须要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条件和防护措施,确保帮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助人为乐、互帮互助是和谐社会提倡的美德,帮工人因帮忙而受伤,被帮工人理应进行相应补偿,不能让热心帮忙的人寒了心。

  

  (阿坝中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文/图)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113/2923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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