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车辆擦碰的位置在我的视觉盲区,我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事故,交警部门通知我协助调查后我便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了,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作为有车一族,大多数人往往会购买车辆保险,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更大损失,但交通事故情形复杂多样,双方对理赔条件存在争议时有发生。
近日,肇庆高要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当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呢?
基本案情
事故当天,卢某驾驶大货车与黄某驾驶的小车发生擦碰,由于剐蹭位置处于货车左后方的视觉盲区位置,卢某当时仅听到轻微震动响声,慢行一段距离从倒后镜看到没有异常情况,便驶离了现场。几天后,卢某接到交警部门电话要求其协助调查,此时才知道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按照处理程序不作责任认定,组织卢某和黄某调解并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卢某通过微信支付了23000元给黄某。
同时,卢某在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理赔员与卢某对接并要求其准备车辆材料。不久后理赔员又来电称,因大货车已离开现场,属于肇事逃逸,没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卢某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相关证据,虽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交警部门组织调解的赔偿内容可作为双方对该次事故应负责任的参考依据,可证明案涉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和卢某已赔付维修费给黄某的事实,卢某的损失是可以确定的,且卢某在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积极与理赔员沟通,故不属于因卢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情形,不符合保险赔付的免责事由。
为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2000元,并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付21000元给原告卢某。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需及时告知保险人。若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明确,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因客观情况未及时告知,且未影响上述各项的确定,保险人仍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担责。
本案中,卢某虽未第一时间报案,但非故意隐瞒。其在得知事故发生当天立即报案且提供了相关赔偿证据,未影响事故认定,保险公司应理赔。
在此,法官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认真阅读理解保险合同内容,充分了解掌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进行保险理赔。若因特殊情况无法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也应在紧急情形消失后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避免因证据缺失而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2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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