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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如山,拿下坑企“油耗子”

时间:2024-11-26 作者:佚名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涉案原油价值200余万元的盗窃案,也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工作便利窃取油田物资的案例。这起涉案数额高的重大案件,具有内外勾结作案的典型性。此案对于如何把握和区分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在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办案人:鲁鹏

  职务: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2021年底,刑满释放人员郭某多次联系辽河油田某计量站职工孙某,欲到孙某所在井场盗窃原油。孙某同意后,郭某联系刑满释放人员王某,购买并改装油罐车一辆,约定由郭某买通井场工人并到井场踩点,王某负责驾驶盗窃原油车辆,二人共同实施盗窃原油行为,盗窃得手后由王某负责销赃、郭某负责分配赃款。之后王某自行联系张某、王某2(王某之子)在盗窃原油路途中遛道放风。2022年初至2023年2月12日间,郭某等人按照上述分工,先后37次到孙某所在井场盗窃高架罐内原油。孙某利用工作便利,通过提供高架罐油量信息、提前加热高架罐内原油、关闭井场附近监控、事后提高采油机采油频率、编造井站出油记录、对失窃原油不报警等方式与郭某、王某等人共同盗窃原油。上述被告人共盗窃原油总计467.17吨,价值人民币2025988.5元。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对待每一个程序和细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办案的规范性。在提前介入阶段,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对利用技术手段发现的证据线索要及时分析研判,依法对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转化。在侦查终结前,我们敦促公安机关及时与本院刑执部门联系,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做好庭前过滤和把关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团队坚持对重要证据进行复核、犯罪现场进行复勘、重要证人进行复问、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的工作,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审查,对瑕疵证据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团队充分利用证据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庭审活动规范高效。

  同时,我们发现油田单井罐中存在安全隐患,管理存在漏洞,这是类似案件屡禁不绝的根本。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制发了检察建议,就油田单井罐管理的薄弱之处提出了整改建议,被油田公司采纳。这是辽河检察机关践行“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一个缩影,把办案效果实现了从案件办理向社会综合治理的延伸。

  2023年9月15日,我们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郭某、孙某、王某等人提起公诉。2023年12月5日,法院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后部分被告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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