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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履行验货义务 法院判决支付十倍赔偿金

时间:2024-11-30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政法网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起诉经营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营者因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糖果,被法院判决向消费者退还货款、支付已付货款十倍赔偿金并支付检测费等损失合计26000余元。

  2023年2月,张某逛街时偶然发现一家店铺门头印有某某减肥字样并留有微信联系方式,遂添加了经营者李某的微信号。李某在微信中向张某推荐了机械减肥、减肥糖果、减肥针等产品,并承诺减肥糖果效果好且无任何副作用。在李某的强烈推荐下,张某购买了一盒减肥糖果并支付价款798元。张某服用一周后,感觉减肥效果不错,又给其母亲购买2盒并支付价款1596元。后张某出现头晕、心慌、失眠、口渴、食欲差等症状,其怀疑减肥糖果可能存在问题,第一时间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减肥糖果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张某当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张某调取部分减肥糖果并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发现减肥糖果存在非法添加的成分后,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该案经审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金等。庭审中,李某认可该减肥糖果包装上没有标签且无食品合格证明,但称其不知道减肥糖果含有违禁品,此前也并没有售卖过该产品,因张某需要购买其才向案外人刘某第一次进货,并称自己也在服用。李某认为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情形,只同意向张某退还已付货款、支付检测费损失,不同意进行十倍赔偿。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进行标明。李某明知销售的减肥糖果包装上没有标签且无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退还货款、支付已付货款十倍赔偿金、赔偿检测费损失共计26734元。判决后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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