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男子为谋私利破坏他人凤梨苗被判刑
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何某(化名)指使他人驾驶搅轮机肆意破坏被害人王某(化名)种植的凤梨苗,给王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文昌法院依法判处何某刑责。
2023年9月,何某通过朋友的引荐,结识出手大方的老板冯某(化名)。随着几次深入的交往,何某逐渐了解到冯某对村里一块肥沃的坡地产生浓厚兴趣,意图将其租下以种植经济效益显著的作物。然而,这块坡地的租赁权已落入王某之手,且王某已将土地平整并种上凤梨苗。
何某在观察到冯某的财大气粗后,心中暗自盘算,若能助冯某一臂之力,将这块坡地的租赁权转到冯某手中,自己必将得到一笔不菲的“茶水费”。于是,他满怀信心地向冯某透露自己能够摆平此事,冯某一听此言,立刻许诺,一旦事成,必将重谢。
为实施这一计划,何某连续数日在坡地附近暗中观察,2023年10月4日瞅准王某不在现场的时机。在未经王某允许的情况下,他指使蔡某驾驶搅轮机,对王某精心培育的30亩凤梨苗进行肆无忌惮的清理,导致王某种植的174000株凤梨苗全军覆没。根据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920元。
王某在发现这一惨状后,立即向警方报案。随后,何某被警方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在审讯过程中,何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为弥补自己的过失,他积极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并最终向王某支付40000元的经济赔偿,成功获得王某的谅解。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到个人目的,指使他人驾驶搅轮机肆意破坏被害人种植的凤梨苗,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情节十分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条款。在综合考虑何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积极赔偿等因素后,法院最终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法院提醒>>
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是极其短视和自私的。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不法分子将面临刑事指控和相应的法律制裁;从道德层面来说,这种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德的践踏,它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尊重,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此,文昌法院郑重提醒那些试图通过破坏他人财产来获取好处费的人,珍惜自己的前途和未来,切勿被蝇头小利所迷惑。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3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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