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印教培材料拿来主义 法院:侵权了!
近年来,教育培训市场日趋火爆,然而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业内侵犯著作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近日,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和四川省版权协会分别就同一案件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送来两面锦旗,感谢法官专业高效审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本案原告外研社经授权取得《大家的日语》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后,将系列图书引入我国出版发行,并取得较好的口碑和销量。被告某日语培训机构及其关联公司某教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系列图书中的大部分内容编入自用教辅材料,并委托某广告公司私自印刷,还将正版系列图书扫描为PDF版本让消费者下载。外研社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专有出版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类案件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一般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本案中,外研社对《大家的日语》系列图书具有专有出版权,该教材上市发行且知名度极高,被告某日语培训机构、某教育公司能够接触案涉作品或具有接触案涉作品的机会。经比对,被诉侵权图书的内容系由权利图书《大家的日语》系列图书中的3本权利图书共同整合而成,虽然被诉侵权图书对部分内容予以删除、更改翻译、同义词替换、调整排序等方式进行了变更,但整体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抄袭内容比例达80%,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复制或数字化的方式将被诉侵权图书向公众提供复制件,侵犯了外研社的复制权、发行权。被诉侵权图书的侵权内容约占外研社权利图书内容的80%,足以影响外研社的商业利益,切实损害外研社对权利图书享有的独占权利,构成对外研社专有出版权的侵犯。而某广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业经营活动,非法印刷与外研社权利图书构成实质性近似的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某广告公司辩称,同一侵权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虽然某广告公司因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接受过行政处罚,但其侵权行为致使外研社著作权遭受损害,故不影响某广告公司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
结合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法院判决某日语培训机构、某教育公司及某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外研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某广告公司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教辅资料作为培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内容受到消费群体的关注,已成为消费群体选择、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教培机构未经许可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教辅书籍,具有侵权的风险。
关于专有出版权侵权,本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者因授权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人就复制权、发行权对出版者的特殊授权。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实质是出版者的经济利益。本案中,非法印制的被诉侵权图书含有专有出版权人出版图书的绝大部分内容,被诉侵权图书对其可能会产生市场替代方面的损害后果,损害专有出版权人的经济利益,构成侵害专有出版权。
关于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竞合,我国实行“行政+司法”双轨制保护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实践中,许多经营者认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且缴纳了罚款,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惩处,权利人再要求其民事赔偿非常冤枉,本案的裁判结果能够对纠正这种观念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教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调整优化教学内容和教材,提升自身的教学核心资源,才能在行业中拥有不可替代的竞争优势,若习惯于“拿来主义”,在教学内容的安排及教辅资料的选编上抄袭他人,对行业口碑和企业形象都有较大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应当重视培养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激励从业人员不断创新,积极塑造自身核心竞争力,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210/2930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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