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没打招呼试吃新炒板栗被烫伤 北京东城法院:店铺不用赔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自行试吃栗子被烫伤的案件,法院对消费者的赔偿诉求未予支持。
李大妈出门逛街,看到一家干果店摆着一筐新炒好的板栗。此时两个店员正忙着,李大妈没打招呼,顺手拿起一颗板栗塞进了嘴里,结果烫伤了嘴。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李大妈诉至法院。李大妈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嘴唇烫伤严重影响了美观,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干果店则认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店员没有邀请李大妈试吃,店内也没有邀请试吃的标牌或者宣传语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平等保护,不能无限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以建立公正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
该案中,虽然原告在经营场所因品尝栗子受伤,但栗子尚未进入流通环节,无论按照法定标准、合同标准、行业标准,均难以苛责经营者消除一切潜在风险。原告系成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在品尝前应对栗子是否允许试吃、是否适宜试吃进行合理判断。同时,刚出炉的栗子温度高容易致人烫伤系生活常识,原告拿到栗子后直接放进嘴里,导致嘴唇烫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被告店铺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店铺敞开面对大街,如要求其关注每一位消费者的一举一动,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成本与风险不成比例,与现实不符。综上,原告自行试吃栗子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消费者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商户经营场所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警觉,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损害。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过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可能超出其实际经营能力,导致其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责任边界。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2/t20241217_1670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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